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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市**路23-2号大骅商厦西侧第四层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房屋所有权证
| 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坐落 |
| 1 |
HK133525 |
张玲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60****04001GB02286F****0331 |
**市**路23-2号大骅商厦西侧第四层 |
特此公告。
****
2026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起驹,联系地址:**市**区**公园路1****中心****服务大厅,联系电话:****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