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开展**镇园丁村苟美畴C1-1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镇园丁村苟美畴C1-1地块位于**省**县**镇园丁村。本地块外东侧为**镇园丁村苟美畴C1-2地块,西侧为**镇园丁村苟美畴C4地块、荣裕嘉庭住宅小区,南侧为园丁溪,北侧为**镇园丁村苟美畴C2-1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2012〕第1968号),中心坐标为东经116.118934°,北纬25.116610°。总用地面积为33754.00m2。
二、调查内容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系列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对地块所在地及周边区域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并开展了人员访谈,根据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污染识别结果表明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可能的污染源。
三、调查结果
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污染识别工作,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表明,本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周边无明显的污染源对其产生影响;作为农用地期间,未使用污水灌溉;历史上也未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填埋等;地块上未曾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根据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污染识别结果表明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不属于污染地块。截至本次调查,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作为城镇住宅用地的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调查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四、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五、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联系人:肖先生 联系电话:188****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