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区2025年大豆玉米复合种植示范推广项目(农业机具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2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五章5.3.3符合性审查中符合性审查标准表第6条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x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立)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x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x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条款现更正为“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x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立)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x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x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投诉受理单位:****财政局
投诉电话:0832-****730
联系地址:**市**区大千路466号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名称:****
地址:**市**区红牌路中段164号
联系方式:0832-****2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市****园区兴盛西路2号6栋13层2号
联系方式:028-****192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电话:02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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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