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内容 | **** 关于征询土地权属异议的通告 ****事务所持(1998)海中法执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2001)新执字第59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兴建承包经营**市**公园合同》《**兴建承包经营**市**公园补充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我局申请确认位于**市**区**大道30号(**公园南侧)1000 平方米土地权属。 经查,1990年,****管理局《关于****公司使用**公园土地**兴建承包经营的批复》(市国规〔1990〕548****园林处与****公司通过**兴建承包经营的方式,使用**公园土地。根据《**兴建承包经营**市**公园补充合同》,双方同意从原**公园用地的南端临**大道处,****宾馆用地处)划出1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公司建公园管理员工宿舍用地(仍属公园用地部分)。该宗地现状已建成一栋4层“员工住宅楼”。 ****人民法院(1998)海中法执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上述“员工住宅楼”于1999年裁定抵给吴孟武偿还欠款。****人民法院(2001)新执字第59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上述“员工住宅楼”于2003年裁定抵****事务所,土地过户手续按市国规〔1990〕548号文办理。 综上,根据市国规[1990]548号文,我局拟确认该宗地原土地使****园林处,土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法院、国土部、建****人民法院执行****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等有关****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复函》等相关要求,并参照《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号)有关规定,拟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人过户****事务所名下,土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土地四至见附图,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凡对上述权属有异议者,请自通告之日起15个工****分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我****市政府请示完善1000平方米用地相关手续。 附件:****事务所用地勘测示意图 ****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