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三所学校厨房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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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厨房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镇蒿芝村三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一、质疑事项 该项目****商贸有限公司,在中标公示发布后、与采购人及相关方未签订任何书面采购/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进场开展施工工作,该行为不符合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和逻辑要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也侵害了其他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二、事实依据:1.截至2026年2月10日,我方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 ****政府采购网”查询到该项目的合同公告。如合同已签,但未进行公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中标后30 日内签书面合同,未签合同不得施工。”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如合同未签订,我方有理由质疑该项目未签订合同就已先进场施工。 2.经我方于2026年2月7日现场核实,****商贸有限公司已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施工作业,该施工行为发生在书面合同签订之前,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进场施工许可,明显违背“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基本逻辑和行业惯例,也不符合采购活动的法定流程。
法律依据: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款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是中标后的法定程序,中标人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缺乏进场施工的合法依据,其施工行为违反了该法定要求。 2. 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仅在于约束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而非赋予中标人擅自进场施工的权利,未签合同即施工的行为,破坏了采购市场的交易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请求:1. 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立即核实****商贸有限公司未签合同即进场施工的违规事实,并责令其中止一切施工行为,消除违规后果。 2. 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商贸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3. 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次违规事项向我方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公示处理结果,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我方的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单位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具体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具体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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