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誉电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富誉电子****公司电子连接器表面处理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7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技改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次技改涉及的含镍废水依托现有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化学沉淀+超滤+纳滤,处理能力800m3/d)处理,含银(含氰)废水经**含氰、含银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碱式氯化法+化学沉淀,处理能力200m3/d)处理,上述含重金属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总镍”“总银”排放标准限值后与经扩建后的含铜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化学沉淀,处理能力200m3/d)处理的含铜废水,依托现有含锡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化学沉淀,处理能力1400m3/d)处理的含锡废水、依托现有含氰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碱式氯化法,处理能力300m3/d)+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pH调节+混凝沉淀+胶羽+pH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能力4000m3/d)处理后的含氰废水混合后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和接管标准后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
2、本项目ABS车间连续镀生产线抛光、酸洗、活化废气(硫酸雾)经槽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氰化镀金、氰化镀银废气(氰化氢)经槽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喷淋塔吸收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EMS车间连续镀生产线活化废气经槽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滚挂镀生产线活化、剥铜、剥镍废气(硫酸雾)、剥锡废气(氮氧化物)经生产线密闭侧吸+顶吸装置收集,上述经收集后的废气合并至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49)排放;连续镀生产线预银、氰化镀银废气(氰化氢)经槽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滚挂镀生产线预银、氰化镀银废气(氰化氢)经生产线密闭侧吸+顶吸装置收集,上述经收集后的废气合并至喷淋塔吸收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50)排放。氰化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西侧厂界4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依托现有1座1707.52m2综合危废暂存库和1座120m2的危废暂存间(污泥暂存间)。建设项目危险废物为镀铜废槽液(HW17)、镀镍钨废槽液(HW17)、镀金废槽液(HW17)、镀铂废槽液(HW17)、镀银废槽液(HW17)、镀铂钌废槽液(HW17)、银保护槽废液(HW17)、剥锡废槽液(HW34)、剥银废槽液(HW17)、剥镍废槽液(HW17)、废滤芯(含槽渣)(HW49)、含铜污泥(HW17)、含镍污泥(HW17)、含银污泥(HW17)、含氰污泥(HW17)、含银污泥(HW17)、综合污泥(HW17)、化学品废包装(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项目建成后仍以D1 D2栋厂房、D3 D5栋厂房、D6 D7栋厂房、C1 C2栋厂房、C10 C11栋厂房、B1 B2栋厂房、A1栋厂房、**回收厂房、化学品仓库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以造粒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硫酸、硝酸、氰化银钾及危险废物等泄漏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在修编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本次技改后新增(含现有项目氮氧化物)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硫酸雾≤0.2782吨、氰化物≤0.0162吨、氮氧化物(含硝酸雾)≤0.110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硫酸雾≤0.0482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01792.46吨,COD≤19.4882/6.0537吨、氨氮≤0.001/0.001吨SS≤9.9073/2.0179吨、总氮≤0.0195/0.0195吨、总磷≤0.0687/0.0687吨、石油类≤0.3042/0.2017吨、总氰化物≤0.0168/0.0168吨、LAS≤0.095/0.0295吨、总镍≤1.1/1.1千克、总铜≤2.20/2.20千克、总银≤5.17/5.17千克。
2、本次技改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硫酸雾≤2.9953吨、氯化氢≤2.261吨、氮氧化物(含硝酸雾)≤0.6144吨、氰化物≤0.1242吨、氨≤4.321吨、碱雾≤0.1037吨、铬酸雾≤0.0017吨、VOCS≤10.8319吨(其中二甲苯≤0.0697吨、酚类≤0.1633吨、甲醛≤0.0068吨、甲醇≤0.0156吨、其他≤10.576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硫酸雾≤2.8686吨、氯化氢≤0.2332吨、氮氧化物(含硝酸雾)≤0.6565吨、氰化物≤0.0231吨、氨≤0.5677吨、铬酸雾≤0.0006吨、碱雾≤0.0259吨、VOCS≤6.3828吨(其中二甲苯≤0.0284吨、酚类≤0.0703吨、甲醛≤0.0036吨、甲醇≤0.0083吨、其他≤6.2722吨)、锡及其化合物≤0.0756吨、硫化氢≤0.0113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59.1吨,COD≤626.5278/265.8221吨、SS≤327.9147/53.9716吨、总磷≤6.322/2.6462吨、氨氮≤57.721/25.683吨、总氮≤47.3595/47.3595吨、石油类≤6.5394/5.4036吨、总氰化物≤0.1184/0.1184吨、甲醛≤0.0005/0.0005吨、LAS≤0.095/0.0295吨、总银≤6/6千克、总镍≤466.1/257.9千克、总锡≤191.04/191.04千克、总铜≤94.9/94.9千克、总铬≤40.87/40.87千克(其中,六价铬≤36.07/36.07千克)。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2026 年 2 月 12 日
(项目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