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6〕1号
**桂盾****公司:
报来《新材料防护装备****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县澄泰乡狮山路16号(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用地面积14439.63m2,建设2栋生产厂房及1栋研发楼,设计年生产5000樘高端新材料防护装备、防护设备。项目总投资75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0.26%。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喷漆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因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运营期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项目东、南、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面厂界噪声执行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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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