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圣
身份证号:3*****************7
地址:**市**区习友路
违法事实:2023年**县飞鲤镇、新发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农业农村局、**郎韵****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盛**筑晔****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7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8月9日开标,2023年8月15日公示中标单位为****,中标价为****1430.52元。
2025年12月1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郎检刑行意(2025)12号检查意见书》附相关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公司在该招标项目中与****协商投标报价进行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检察院《郎检刑行意(2025)12号检查意见书》及附件
证据二:******局《讯问笔录》
证据三:**县公管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四:**县公管局《郎公管罚告字〔2026〕5号》
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68548.58元)百分之六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112.91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管理局
开户行:****银行**支行
账号:3****************1
用途:**县****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