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中心提出承租申****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整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交易中心****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整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整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整年租金****银行账户。 4.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仅可将租赁房屋用于“商业服务”用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改为居住、仓储等)。出租房产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5. 税费负担 (1)租赁期间,房产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2)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承租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以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与承租方使用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6. 房屋维护与修缮 (1)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由承租方负责及时修复,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 7. 房屋收回的验收 (1)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应及时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 (2)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方弃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8.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不能提供房屋; ②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2)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②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⑤拖欠租金连续两个月以上的; ⑥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房屋,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应提前通知承租方,并对承租方因搬迁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或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满,本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但承租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如出租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租赁期间内、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9.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因原承租方不按时搬迁,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出租方无法按时将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的,出租方应在约定交付日前五天及时通知承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①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②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③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⑤拖欠租金连续两个月以上的; (二)承租方逾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则需按日支付月租金总额3‰的滞纳金;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逾期交纳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则需按日支付上述费用总额3‰的滞纳金;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满,承租方逾期归还房屋,则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滞纳金,还应赔偿因逾期归还给出租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承租方作为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必须遵守和履行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做好承租场所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量消防器材,保持经营场所的文明、整洁、卫生,并接受出租方安全工作检查监督。承租方存在违反安全消防责任规定经出租方督促纠正无效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造**全事故的,承租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注:除本公告已约定内容外,其余未约定事项均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