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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财执法〔2026〕23 号
案件名称:******公司、******公司、****公司串通投标案
被处罚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主要违法事实:****剧院演出道具运输服务项目(编号:****)采购中,******公司、****公司、******公司MAC地址、内网IP地址、公网IP地址、硬盘序列号均一致,评标委员会于本项目****公司投标无效。******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省财政行****政府采购类)》第51项第1档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厅决定对******公司处以采购金额****000元5‰的罚款,计30000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称:****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