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处理厂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
1.补充技术要求:
(1)报价人****公司现有数采仪(生产厂家:******公司,型号:HT6008-G)、采样器(生产厂家:******公司,型号:SBC-6000)。
(2)报价人提供产品需符合《氨氮水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要求。
2.澄清报价范围
本项目总价除原询价书中包含的设备费、材料费、卖方应缴纳的税金、包装费、运输费、卸货费、保险费、备品备件费、检验费、培训费、质保期质量问题的处理费、售后服务费等外,还应包含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费,如出具在线监测仪器调试报告、在线检测仪比对监测报告、外部专家评审等费用。
3.澄清验收标准及付款方式:
(1)验收方式:验收过程包含安装验收、仪器设备基本功能验收、比对监测验收、联网验收(通过数采仪接入《**污染源综合监控平台》)、运行与维护方案验收。报价人出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资料,装订成册,经我方及外部专家联合验收通过后,向环保部门报备。
(2)付款方式:以上验收通过,且我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备运行一年后,报价人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30%;质保期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且满足售后服务要求,我方支付尾款。
4.售后服务要求
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2]5号)要求,在线监测设备的修复需及时响应。对于一般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等修复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由报价人承担,超过修复时限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报价人承担,具体如下:
(1)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需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发生严重故障的自动监控设施经维修后,必须对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准和校验,确认其监测性能完全恢复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由报价人承担,重新投入使用前的校准校验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维修停运期间,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质保期内由于设备停运导致的手工监测费用由报价人承担。
(3)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排除故障影响正常运行的,报价人应安装备用仪器。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等)经调换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对所用在线监测设备重新调试,并经校验和比对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报价人承担。
5.补充报价文件
(1)提供产品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2)如报价人为设备经销商/代理商,需按附件模板提供设备制造商声明函。
附件:
制造商声明函
致****:
(报价人名称)参加的(项目名称、询价通知书编码)中,所报价产品名称:________,生产地址:________,是我公司(制造商名称)制造生产,并授权(报价人名称)销售。我公司同意按照中标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制造商:(全称)(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