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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5547948 | 建设单位法人:罗通林 |
| 张**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新区 |
| **市**县电城镇工贸小****政府办公楼六楼 |
| **港博贺新港区通用码头工程(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 建设地点: | **省**市**新区 **港博贺新港区的西侧岸线的北端 |
| 经度:111.284722 纬度: 21.43444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11-21 |
| 茂环审〔2022〕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547948001Q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1787 |
| 2087.8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554794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554794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2891302 | 竣工时间:2025-10-25 |
| 2025-10-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2-31 |
| 2026-01-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1123WedZ |
| 通用码头 | 实际建设情况:通用码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个10万吨级泊位 | 实际建设情况:2个10万吨级泊位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为通用码头,粮食以卸船机卸船,以筒仓储存 | 实际建设情况:为通用码头,粮食以卸船机卸船,以筒仓储存。因实际布局及动力传输系统优化需要,建成了7个转运站,相对环评阶段增加了4个转运站;因筒仓内径、高度尺寸变化,筒仓区面积减少0.68万m2,全部散粮以卸船机卸船、转运站输送、筒仓储存。但全部粮食以卸船机卸船、皮带机(含转运站)输送、筒仓暂存的方式不变,转运站设计输送速率不变 |
| 因实际布局及动力传输系统优化需要,建成了7个转运站,相对环评阶段增加了4个转运站;因筒仓内径、高度尺寸变化,筒仓区面积减少0.68万m2,全部散粮以卸船机卸船、转运站输送、筒仓储存。但全部粮食以卸船机卸船、皮带机(含转运站)输送、筒仓暂存的方式不变,转运站设计输送速率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货种不涉及矿石;不属于液化码头;无压载水灭活设施,也不排放压载水 | 实际建设情况:货种不涉及矿石;不属于液化码头;无压载水灭活设施,也不排放压载水,已按照环评批复落实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无弱化或降低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岸线:岸线长度为593.5米 ②航道:依托**港博贺新港区10万吨级航道进出港; ③防波堤:依托博贺新港区东、西防波堤工程掩护 | 实际建设情况:①岸线:岸线长度为593.5米 ②航道:依托**港博贺新港区10万吨级航道进出港; ③防波堤:依托博贺新港区东、西防波堤工程掩护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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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5341 | 3.6607 | 0 | 0 | 0.534 | 0.5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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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机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较严值 | 机修含油污水依托一阶段工程已建的机修含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预处理后的机修含油污水、陆域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依托一阶段工程已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日对依托的一****处理站出水进行采样监测 | |
| 2 | 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 / | ****处理站,当到港船舶需排放含油污水时,由船舶自带船泵加压,经船舶含油污水接口接收,输****处理站预处理,预处理后经管道排****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对外排放 | 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处理站进出水以及依托的一****处理站出水进行采样监测 |
| 1 | 粉尘废气处理系统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 在转运站、卸船机、筒仓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对粮食装卸、输送作业过程的粉尘进行收集处理,其中卸船机设置2个废气排放口(高15m)、筒仓设置2个废气排放口(高57.5m)、转运站设8个废气排放口(高15.5~70m),共设12个废气排放口 | 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日对卸船机、船运站、筒仓各废气排放口(DA001~DA012)以及码头边界(1#~4#)进行采样监测 |
| 1 | 管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及运输车辆,合理布局,避免高噪声设备集中作业,并加强机械设备、车辆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在各交通路口设置标志信号,使港内交通行驶有序,减少鸣笛以控制噪声排放 | 于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0月31日对码头陆域边界噪声进行检测 |
| 1 | 营运后的固体废物以陆域职工生活垃圾为主,其性质与城市生活垃圾相近,由**环卫部门接收处理;船舶按来源地可分为来自疫情**及非疫情**,自疫情**的船舶垃圾申请卫生检疫处理,其余船舶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隔油池污泥做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 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方直接交由第三方单位处置;陆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处理站产生的污泥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机修废油、废油桶、废滤芯、含油抹布、含油污水预处理产生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依托一阶段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1 | (1)工程建设期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严格禁止非达标排放; (2)避开底栖生物、鱼类的产卵密集期,浮游动物的快速生长期,鱼卵、仔鱼、幼鱼的**度季节进行作业。因此,施工作业应尽可能避开6~7月; (3)建议建设单位印制相关的宣传画、发布相应的公告,加强宣传; (4)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将施工期水生生态的保护与恢复工作纳入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内容,并作为环境监理的工作重点; (5)应对整个施工期进行合理规划,尽量缩短施工期,以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 (6)制定珍稀生物应急救护预案,在开工前连同施工组织方案报****管理部门备案;如在施工时发现受伤、搁浅或误入港区而被困的珍稀生物,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政管理机构处理;发现已经死亡的珍稀生物应当及时报告渔政管理机构,必要时应暂停施工检查原因;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期充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施工人员对海洋珍稀动物保护的意识; (8)施工期间,应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9)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施工,用海范围不能超过申请用海范围,不能破坏自然保有岸线; (10)本项目的建设将会造成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建设单位应予以补偿。具体补偿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应按相关规定落实; (11)本项目施工期的船舶污水禁止直排入海; 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损失赔偿费需由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向主管部门缴纳。 | (1)施工过程严格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如上),施工废水、施工生活污水、船舶污水不排入海域; (2)严格按照批复的用海范围施工,杜绝破坏自然保有岸线; (3)回填等作业过程避开鱼类产卵期(6-7月份)施工,减少对渔业的影响程度; (4)施工期间制作宣传画册、公告在施工现场进行粘贴,****施工队伍开会,宣讲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内容及实操要求,强调作业过程需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影响范围不涉及珍稀生物;但为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本项目招标阶段,将施工期水生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及施工监理纳入招标内容,将水生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施工监理重点工作之一; (6)施工期间,定期监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7)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方案落实修复工作; 缴纳生态补偿款,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9日缴纳720万元、277.88万元,合计997.88万元(两次以一、二阶段工程为整体缴纳费用) |
| 1 | (1)设施选用高质量、高可靠性产品,关键部件和附件充分考虑工艺过程及物料特性的要求,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保证到港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海事有关规范要求; (3)船舶靠泊码头,应严格遵守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船舶在港停泊、作业的规定,加强值班,注意收听VHF台和气象台发布的相关信息,防范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当气象报告有台风可能袭击时,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应服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排,及时离开码头驶往防台锚地避风; (5)码头方必须制定相关的码头安全管理办法,对船舶和码头的经营人、船舶和人员进出港区、码头现场监督管理、防污染管理、相邻泊位运营操作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明确规定大雾、大雨等能见度不良和风力≥6级时不安排船舶进靠码头等; (6)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对船舶在泊位的安全作业产生不利影响,有可能对船舶、泊位或人员造成损伤,因此当风力、浪高和能见度超过港监规定时,应按海事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7)根据船舶装载状态、码头作业状况,合理安排船期,来保证作业安全; (8)本工程所在作业区目前处于大规模施工建设期间,项目其周边还会建设其它的码头,周边的码头建成投产后船舶进港会存在互相影响和干扰,所以应注意周边码头船舶停靠或作业时相互间的影响,做好码头的调度和协调管理工作; (9)码头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定期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调头区和博贺新港区航道衔接水域进行扫测;定期测量,以确保船舶航行、操纵、停泊有足够水深。扫测及测深结果应报海事部门; (11)应加强安全设施(如防雷、橡胶护舷等)、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定期校验和标定,若发现质量缺陷或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其运行状态完好; (12)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卫生监管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监测仪器及现场急救设备; 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监测进出港船舶动态 | (1)施工过程选用高质量、高可靠性的材料,选择合适的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严格通过竣工验收后方投运,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营,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2)加强与货主、海事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联动,确保到港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3)密切关注气象部门、海事部门的信息,制**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船舶严格遵守海事主管部门基本码头的有关规定进出港,当海况、天气状况不适合靠离泊或装卸作业,严禁进行;服从海事主管部门以及本码头的组织指挥,必要时候驶往锚地停泊; (4)加强与周边码头建设单位的联动,做好船舶进出港及作业协调管理工作,避免发生海上交通事故; (5)制定码头面作业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定期对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调头区和博贺新港区航道衔接水域进行扫测,并将扫测结果上报海事主管部门,必要时候进行维护性疏浚,防止因淤积导致功能下降,确保船舶可安全通行及靠泊作业; (7)日常指定部门专人负责防雷设施、橡胶护舷、消防设施及报警装置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和标定,若发现质量缺陷或故障,及时排除或更换,确保其运行状态完好; (8)设置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码头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在码头前沿、机修车间等风险单元设置电视监控,并将其纳入全码头监控系统,设专岗值班监看监控画面,如发生异常情况,可及时通过监控系统发现 |
| 机修油污水依托一阶段工程已****处理站预处理;陆域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及预处理后的含油污水(包括机修含油污水、船舶含油污水)依托一阶****处理站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机修油污水依托一阶段工程已****处理站预处理;陆域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及预处理后的含油污水(包括机修含油污水、船舶含油污水)依托一阶****处理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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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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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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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共造成鱼卵、仔鱼折算为商品鱼苗为42922尾,渔业**成体14.40kg,对海洋渔业生物**共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11.72万元,应增殖放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缴纳海洋与渔业**环境损失补偿金997.8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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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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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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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