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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你局融自然综〔2026〕13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同意**港**港区壁头作业区28#、29#泊位工程施工栈桥临时用海申请。现就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港**港区壁头作业区28#、29#泊位工程施工栈桥临时用海,申请人为万华化学****公司,位于**市**港区壁头作业区东南侧海域,用于服务建设**港**港区壁头作业区28#、29#泊位工程,该项目为临时用海,用海面积0.7627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期限为3个月。
请你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临时用海海域使用权相关手续。特此批复
附件:**港**港区壁头作业区28#、29#泊位工程施工栈桥临时用海宗海界址点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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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