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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公司以****广场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的土地合同(合同编号:****)。根据合同约定,项目为受让方自用,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转让,不得抵押。项目于2021年8月竣工备,2023年5月取得不动产权证。
根据《关于整体自持的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厦**规划综[2022]249号),允许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公司****广场项目西侧增设一部电梯,新增占地面积9.24平方米,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约18.48平方米;并在西侧、东侧各增设一个室外楼梯(不计容)。
该项目新增电梯及楼梯事宜经相关部门审查及专家论证,认为合理可行。
特此上网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十天,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我局将按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联系电话:0592-****757****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