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湾景苑安置区工程施工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衡湾景苑安置区工程施工(项目编号:****),现做如下澄清修改:
1、招标文件第79页12.4.1 付款周期的内容修改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不一致,付款周期如下:
付款是分区验收付款:
(1)工程预付款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 (发包方通过商票、银票、现金等方式支付,中标单位不得异议)。
(2)2#、3#、4#地块分别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地块全部工程量价款的 80%;
(3)2#、3#、4#地块分别完成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地块全部工程量价款的 85%;
(4)竣工结算完成审计核查结束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核后总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经终验合格后无息支付。
2、招标文件第82页15.4.3 修复通知的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特殊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承包人应在接到物业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或发包人代表通知(电话)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组织维修(若存在争议建设范围内的工程量也由承包人先行维修,后期进行统一核算),;2.超过约定的维修期限未组织维修或未按期完成,发包人将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承包人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以产生相关费用 5 倍之罚款直接扣除,实际损失超出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发包人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损失的权利;3.承包人未按期提出书面回访申请,质保期顺延;4.承包人单位地址更改、项目经理及相应负责人通讯更改,应提前 10 天告知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澄清公告为准,由此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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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