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开发区**大厦**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2602-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05 |
转让底价 |
3429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于小姐、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2327、0571-****5594 |
联系地址 |
**市上**四季青街道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开发区**大厦**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计量单位:个 所在地:**市 数量:1 |
其他披露事项 |
1、转让标的无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仅以《**大厦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权属依据,****政府规定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但转让方享有该车位使用权至2044年5月26日,转让方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意向受让方知悉并接受地下车位按现有规定无法单独办理地下车位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事实,放弃以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为由的合同无效或解除等请求;但政府对地下车位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转让标的资产目前状态为空置。交易标的的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易标的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易标的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下**环**路167号 |
注册资本 |
338745.3431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吕永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636T |
|
企业类型 |
****公司(非上市)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27291G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开发区**大厦**大厦负二层122号车位使用权 |
||
转让底价 |
34290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算账户一次付清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方仅以《**大厦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权属依据,对能否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若后续该车位能够办理产权证,则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及其他费用。 (4)已知悉并同意:****政府规定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但转让方享有与车位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一致的使用权。 (5)已知悉并同意:受让方了解并接受车位内或车位周边可能有集水坑、明沟、取水点、消火栓、防火门、采光井、集水井、拖把池、配电箱、防火卷帘或人防门,车位顶部可能有设备风管等设施。 (6)已知悉并同意:购买车位的使用限制:受让方不能在该车位的四至范围空间内搭建临时或永久性的分隔物以及添加任何设施、附属物等。受让方使用该车位时应遵守国家已出台或将来出台的法规**策。该车位只能作为停放与车位实际面积相匹配的乘用车使用,受让方不得改变用途。 (7)已知悉并同意:该车位由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管理费用,且受让方使用该车位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如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责任。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5 %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女士 |
联系电话 |
0315-****822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1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最多**2个周期。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