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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罗浮****公司罗**中医药产业项目(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市罗浮****公司罗**中医药产业项目(一期)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第31号)的相关要求,参考《**市罗浮****公司罗**中医药产业项目(一期)节能报告评审报告》,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市**县**镇****经济**社黄园坑、船形山(土名)地段,总投资约7.1亿元,预计2027年3月投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83 冲高速压片机、7500 硬胶囊填充机、650 高效包衣机、沸腾干燥制粒机、卧式沸腾干燥床、刮涂机、搽剂自动灌装机、破壁粉碎机等生产设备,**生产厂房、宿舍楼及其他辅助建筑等,预计建成达产后,年生产中成药3 亿瓶(盒),生产中成药3 亿瓶/盒(13051.5吨),其中片剂5334吨、胶囊剂1512吨、颗粒剂6000吨、搽剂67.5吨、膏药剂108吨、中药饮片30吨。
三、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916.2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852.44万千瓦时、生物质消耗量不高于4462.99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3.45吨。片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18千克标准煤/吨,胶囊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3千克标准煤/吨,颗粒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0.09千克标准煤/吨,抹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17千克标准煤/吨,膏药剂组合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95千克标准煤/吨,中药饮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3.4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6041.59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43.16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5998.43吨。片剂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1.13吨二氧化碳/吨,胶囊剂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3.98吨二氧化碳/吨,颗粒剂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1吨二氧化碳/吨,抹剂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89.21吨二氧化碳/吨,膏药剂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55.75吨二氧化碳/吨,中药饮片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200.71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0.09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和生物质、天然气、柴油、新水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二)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五、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六、请**市罗浮****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市罗浮****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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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改革局,****信息化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