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对**地块周边配套路网工程涉河涉堤事项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地块周边配套路网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项目位于大溪的东侧、S210省道西侧、南园七**侧、上南三**侧。2025年4月18日,****改革局以莲发改审批〔2025〕10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给水、雨水、污水、强弱电)、景观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交通、智能、亮化)等。根据工程建设方案,项目涉河涉堤建设内容主要包括3部分,分别为约25米长江滨路道路建设在大溪管理范围内、**2处雨水排口排入大溪、江滨路下方埋设污水管。
江滨路道路建设:江滨路下穿廊道位于大溪改建堤防与碧湖大桥**侧桥台之间,约25米长、7米宽道路位于大溪临水线内(面积约374.8平方米)。由于该段道路设计路面高程为63.5~65.9米,低于该处现状地面高程66.5~66.75米,因此未新增占用大溪水域面积及容积。
**雨水排口:**2处雨水排口,排水口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圆管涵,1#排水口直径为1.5米,管底高程为60.5米,出口坐标为(****694.611,****9296.503);2#排水口直径为1.0米,管底高程为60.7米,出口坐标为(****788.895,****9356.679)。
污水管埋设:在大溪河道管理范围内埋设污水管总长75米,管道位于江滨路路基下方,管道直径0.8米,管内底高程62.1~62.6米,管顶覆土厚度0.4~1.7米。
二、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备案。项目与在建的大溪治理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范围有交叉,建设前需征得丽****公司和该段堤****水利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建设不得对大溪治理提升改造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造成影响,如对工程造成损坏的,应承担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建设,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期间应保证防汛通道安全通畅,工程弃土弃渣、泥浆垃圾等不得弃置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结束后需及时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貌。涉及对河道管理范围线内堤防、管线、绿化等既有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完成后需按不低于原标准要求恢复原状,堤防修复工程质量应纳入主体工程一并监督,****水利局的验收。
三、工程涉河涉堤建设内容由****负责监管,并自觉接受各级河长的巡查指导。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邀请****、丽****公司、****水利局参加。验收未通过的,涉河涉堤建设内容不得投入使用。
四、本工程涉河桥梁应安排在非汛期(10月15日—次年4月15日)施工,确需在汛期施工的,你公司应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河段度汛方案,报****备案。工程建设期和运行期须承担工程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的维护,并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涉水建设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该区域后续涉及水利工程规划或实施,你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全力支持水利部门相关工作,自行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管道迁改事宜。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按有关规定取得审批、核准,本行政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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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