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丹******公司2台50t/h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工园区白果树沟产业片区,是在原厂区内新增2台生物质锅炉和1台天然气锅炉(备用),同时配套建设燃料棚,灰渣库等以及配套环保工程。项目用地面积12722.38m2,总投资9000万元,环保投资31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生物质锅炉和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飞灰、炉渣转运产生的粉尘,尿素溶液配置产生的氨等。生物质锅炉采取SNCR炉内脱硝+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米排气筒排放(DA002);天然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3);飞灰、炉渣转运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抑尘;尿素溶液配置产生的氨采取通风和增加绿植措施。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限定值2排放限值;脱硝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氨排放浓度限值为8mg/m3。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mg/m3以内;脱硝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氨排放浓度限值为2.28mg/m3。厂界氨、臭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2台50t/h生物质锅炉应在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9年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脱硝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氨排放浓度限值为2.28mg/m3。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和锅炉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与经沉淀池处理未回用的软化处理废水和****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园区****处理厂处理。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项目实施后,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69.0589吨/年、氮氧化物99.5812吨/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指****易购买。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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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