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项目名称:******区2026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
| **区2026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二标段 | 分包类型:工程类 |
| 竞争性磋商 | 预算金额564032.00 |
| 总价采购项目 |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否 |
| 否 |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是 |
|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标书代写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1是 0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1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按照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2 | 供应商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函)。 |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2026年4月至2026年7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涉及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工程进度、工程计量方式、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质量保证等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市**区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以与甲方实际签订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 1 | B****0000-其他建筑工程 | **区2026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二标段 | **区2026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 1 | 564032.00 | 详见本项目二标段采购需求附件 | 2026年4月至2026年7月 | 合格 | 工程质量合格,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
采购需求附件: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工程类
项目名称**区2026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履约保证金无
甲方责任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咨询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养护作业场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已通过审查或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向承包人提供在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养护作业场地。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责任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以及咨询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养护项目,并修补养护项目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养护作业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养护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养护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养护项目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养护项目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养护项目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养护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养护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损害公众与他人利益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场地或设施,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咨询人的指示为他人在养护作业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养护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养护项目的维护和照管 (1)未开放交通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作业控制区内已实施的养护项目及相关材料、设备。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养护项目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 应对按第 19 条约定实施缺陷修复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养护项目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临时占地的租用和退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负责临时占地的租用、恢复和移交,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临时占地相关手续。 4.1.11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违约责任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7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咨询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约定进入养护作业场地的养护作业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养护作业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养护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养护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交工验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咨询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咨询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关键养护作业设备; (9)经咨询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咨询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咨询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养护作业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养护作业。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养护项目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咨询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养护作业设备和工程设备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7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养护项目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养护项目安全的事件,咨询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3)、(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养护作业,并通知咨询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 22.2.1(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7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发生第 22.2.1(3)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养护作业 14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实施养护作业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实施养护项目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养护作业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养护项目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养护作业场地。承包人撤出养护作业场地应遵守第 18.6 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项目养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实施养护项目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咨询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咨询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养护工程,包括已运至养护作业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交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养护作业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咨询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项目概况施画标线,安装波形梁护栏、减速带、标志牌等交安设施。
争议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 在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第三方调解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就争议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解决或未能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咨询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养护项目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养护项目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验收标准(附验收方案)合格 (验收方案附件):
工期2026年4月至2026年7月
施工地点**市**区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以与甲方实际签订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标书代写
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综合评分法
评审细则类别: 工程类细则类别
| 1 | 报价 | 15.00 | 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15。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磋商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最低磋商报价得15分。标书代写 |
| 2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0.00 | 施工方案内容详细完整、技术设计和措施合理、思路清晰、与本项目实际实施相贴合的得10分;施工方案内容各部分提供齐全、具备明确的施工思路、技术设计和措施内容与本项目实际进行结合论述的得7分;施工方案内容具备通用一般性、仅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技术设计和措施通用一般的得4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内容未提供齐全、缺项漏项较多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3 | 安全管理 | 10.00 | 安全保障措施安排合理、安全管理体系构架科学、措施内容表述细致,切实可行,能够切实保障本项目技术相关服务的安全标准,保障措施有效性强的,得10分;安全保障措施内容较为细致的、体系构建内容齐全、涉及安全管理内容较为全、并具备保障作用和一定的操作性的,得7分:安全措施不够周全、但基本能够执行且具备保障性的,得4分;提供安全措施相关内容但结合本项目可行性、保障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4 | 项目实施进度 | 10.00 | 项目实施进度时间安排详细完备、工期安排计划精准、工程进度的组织措施合理,具有科学的手段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有效性强的,完全满足招标人施工要求的,得10分;施工进度计划和时间安排较清晰,进度控制措施较为合理且时间点控制相对准确的,具备较强的进度保障控制性的,得7分;进度保障措施内容能够明确本项目实施的基本进度安排,进度工作保障性不强的,得4分;进度保障措施内容不够细致、仅具备基本保障性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5 | 施工质量保障 | 10.00 | 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制定完整、科学严谨、方案规范、全面、能够实现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10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完整、可实施性强,施工质量管理方案满足项目施工要求,得7分;施工质量管理方案有可操作性的,得4分;施工质量控制措施过于简单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6 | 环境保护管理 | 10.00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包括施工机具的停放管理、杂物垃圾的清理等)详细完整、规范,完全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得1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完整合理的,得7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得当的,得4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过于简单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7 | 重点难点技术保障措施 | 9.00 | 供应商编制的重难点技术保障措施思路清晰、明确,对实施重点、难点分析清晰、透彻且能够抓住技术工作的核心内容的,得9分;能够提供重难点技术保障措施思路,对实施重点、难点进行分析,观点表述内容有条理分析内容清晰合理的,得6分;对重难点技术保障措施思路表述不够明确、能够对实施技术工作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分析,仅能够提出分析内容,但未涉及重点内容的,得4分;对实施技术服务重难点分析内容提及少的,表述不清晰且未涉及重难点内容的,得2分;未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8 | 应急预案 | 9.00 | 应对本项目的特征及采购需求情况,结合本项目实际进行分析后编制应急预案。能够详细结合本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具体详实的应急处置预案,各项应急预案覆盖科学全面、内容充实完整、逻辑缜密、流程清晰,方案与措施完美衔接且可行性高的,得9分;对本项目的特征及采购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能够结合采购需求编制处置预案,各项应急预案覆盖全面、内容完整、工作流程细致便于操作的,得6分;对本项目的特征及采购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各项应急预案覆盖全面、内容完整、工作流程细致便于操作的,得4分;未对本项目的特征及采购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覆盖面较小,内容完整,工作流程粗略的,得2分;简单照抄磋商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内容、无详细描述,或未提供相应内容的不得分。 |
| 9 | 类似业绩 | 5.00 | 每有一项类似业绩的得1分,得够标准分为止。(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书清晰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 10 | 人员配备 | 6.00 | 供应商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拟派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投入本项目实施中,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拟派团队人员情况进行打分: ①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人员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人员数量充沛、关键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提供员工稳定措施,完整且具有可行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强,得 6分; ②能够响应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人员数量满足采购需求,人员配备专业合理且关键岗位人员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管理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管理措施得当的,得 4 分; ③能够针对本项目提供基本保障项目实施的人员,并对人员进行分工的且关键岗位人员人员具备从业能力,能够对人员进行管理的,得 2分; ④方案不能响应采购人实际需求,方案不具体、人员分工不明确的,或未提供内容的不得分。 |
| 11 | 工程保修服务 | 6.00 | 提供的工程保修服务方案内容中至少对工程保修内容、工程保修时限、工程保修响应速度、工程保修违约经济处罚等方面进行表述。 ①工程保修服务内容表述细致、完整,工程保修时限等于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工程保修响应迅速、有明确的工程保修违约经济处罚金额的,得6分; ②工程保修服务内容表述齐全,工程保修时限等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工程保修响应满足项目情况、有工程保修违约经济处罚金额的,得4分; ③工程保修服务内容表述基本齐全,工程保修时限等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工程保修响应速度慢、有缺项漏项的,得2分; ⑤未提供相应内容的不得分。 |
| 合计: | 100.00 |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标书代写
免责声明: 本页面****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