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柳州市人民医院高清脊柱内镜微创手术系统采购(LZZC2025-G1-991110-GXT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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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授权代表人:徐磊
地 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英华路7号盛天香墅5至11号楼地下室地下一层B1049号
我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质疑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针对****高清脊柱内镜微创手术系统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2026年2月3日9时20分,本项目按规定启动线上开标程序,投****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全程参与开标相关操作。开标环节启动后,投诉人线上开标界面正常进入资格审查环节,但此后始终停滞在该环节,无任何进度更新、无流程跳转提示、无系统消息通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全程在线等候,直至当日开标预计结束时间,系统界面仍未发生任何变化,也未收到被投诉人任何关于开标进度、流程异常的通知或说明。直至2026年2月4日12时,投诉人主动拨打被投诉人公开联系电话(0771-****176)询问开标事宜,被投诉人工作人员才口头告知,本次项目开标已于2026年2月3日当日全部结束,但未说明开标结束的具体时间、流程细节及未及时更新系统界面的原因。从2026年2月3日9时20分开标启动,至2026年2月4日12时投诉人主动询问,间隔超过26小时,投诉人线上开标界面始终停留在资格审查环节,被投诉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电子招投标操作规范及时点击“开标结束”,未完成系统流程闭环,人为拖延开标系统操作,属于开标流程严重不规范。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实依据:质疑人提供了相关截图,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质疑法律依据:违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公共**交易平台电子化开标操作要求,未保障开标流程的即时性、连续性。该行为导致投诉人无法及时知晓开标进度、开标结果,无法确认自身投标文件是否被正常评审,无法行使投标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严重影响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判断,也妨碍了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正常推进。标书代写
(四)质疑事项1的答复:
1.****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并非质疑人所述的**公共**交易平台电子化开标。质疑人称主动拨打公开联系电话(0771-****176),该号码并非本项目的联系电话。根据质疑人提供的截图证明材料,电子标界面显示的状态为正在审查中,并非质疑人所述的线上开标界面始终停留在资格审查环节。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在柳****服务中心进行全程电子化开评标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并在柳****服务中心监督下依法依规进行,所有操作步骤系统均有留痕,不存在质疑人所认为的违规行为。****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澄清时,才会通知投标人,故我公司无义务对开标进度、流程进行告知,且本项目流程未有异常。标书代写
3.****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招投标专家操作手册》,评标委员会点击确认推荐评标结果后,该项目(标段)的评审工作已完成(详见附件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以及《****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关于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故我公司与采购人开展了评标报告的审核工作,确认无误后才点击评标结束并无不妥。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违规确定中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信息,未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标得分、资格审查情况等关键信息。
(二)质疑事实依据:质疑人提供了相关截图,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关规定,开标、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在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天数,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标得分、资格审查情况等关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投标人异议。标书代写
(四)质疑事项2的答复:
1.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非《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质疑人质疑函中引述法律依据错误。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及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我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将评标报告送至采购人,采购人于2026年2月6日确认采购结果,我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以上时间节点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的规定,我公司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已包含上述规定要求的所有内容。
4.综上,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同泽工程****公司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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