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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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海华51”绞吸式挖泥船及“海华艇3”“海华艇5”工作船
****
挂牌价: 47.7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2-1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3-05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010-****306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账户名称
| ****公司 | 银行账户
110********661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海华51”绞吸式挖泥船及“海华艇3”“海华艇5”工作船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境外境外 |
评估机构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船舶的船检证书和国籍证书已过期,涉及年检或证书续期的事项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标的资产目前存放在孟加拉国。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船舶国籍、相关出境手续等情况,不因任何方面的瑕疵或遗留事项而放弃受让标的资产,或以此向****集团主张权利或要求承担责任。 2.标的船舶权属清晰,无抵押、无担保、无转租。 3.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可进行现场登轮勘验。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约定地点对标的资产进行勘验,并自愿承担因踏勘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与责任。标的资产以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船舶及其船用配套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情况。意向受让方在勘验前需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登轮勘验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登轮,转让方不予接待。勘验联系人:刘春明,联系电话:+880****759117,+86135****2939。 4.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 5.标的资产移交地点:孟加拉国拉吉沙希专区巴布纳县苏贾纳加尔分县纳济尔甘杰市场(Nazirganj bazar, Sujanagar, Pabna, Rajshahi, Bangladesh)。标的资产移交方式:受让方自提。 6.标的资产移交时,须由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参考移交时所在地区前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不含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移交当日受让方需一次性将剩余油款向转让方付清。 7.标的资产移交后,受让方不得使用原有船名、标识等与转让方相关标志符号。 8.****集团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一、“海华51”挖泥船基本情况(1艘): 船体结构:钢质、单底单甲板、整体式、非自航;船体尺寸:27.5m*8m*2m(船长*船宽*型深);设计参数:设计生产率350m3/h,设计挖深12m,额定排距1500m;主要机电设备:泥泵主机1台,康明斯KTA50(1044kw);辅机1台,康明斯KT19(317kw);舱内泥泵1台,单壳,**流量3500m3/h;液压绞刀1套,170kw;主、辅定位桩1组,台车式进桩。 二、“海华艇3”“海华艇5”工作船基本情况(2艘、同类型): 船体结构:钢质、单底单甲板;船体尺寸:17.25m*5.6m*1.8m(船长*船宽*型深);主要机电设备:推进主机2台,上柴6135ca(88.3kw);电动锚机1台,24kw,起锚拉力5t;船艏设羊角和A字架各1套。 三、挖泥船及工作船各系统完整;船体、油水管路、机电设备及线缆存在不同程度锈蚀和老化。转让方不对船体结构及机电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做任何保证。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市**区**路15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乔** | 成立日期
1980-04-01 |
注册资本
| 5,688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水利管理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21********133057R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行使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能等。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水利部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111********01332XW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5-10-1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海委关于海委本级船舶“海华51”资产处置的批复(海财务〔2025〕29号)、 海委关于“海华艇3”“海华艇5”工作船资产处置的批复(海财务〔2025〕36号)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2-1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3-05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集团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集团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査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査。如发生意向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5.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同意按标的资产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本方对转让的标的资产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对标的船舶新旧程度、能否使用、配件是否齐全、数量、检验、登记、国籍、海关监管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完全了解;完全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并自愿承担受让标的资产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与风险,永久放弃以标的资产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性能缺陷、隐蔽瑕疵、功能缺陷或与描述存在合理误差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不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本方承诺已知晓并同意本次标的资产已由转让方履行内部报废程序,标的资产将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已知晓并同意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品质以及继续使用的性能等,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2)受让****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前往标的资产所在地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知晓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即完成标的资产的移交。****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未接收标的资产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的,亦视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移交。标的资产移交后,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不论是标的资产移交前产生还是移交后产生)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独立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及与使用、维护、检验、登记、处置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船舶滞留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税费、保管费用、船舶适航性、设备工况、环保标准等引发的法律责任及全部衍生损失。标的资产在交付前可能因停泊、天气或其他非转让方原因产生自然损耗,该等变化不构成转让方违约。 (3)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集团指定账户; (4)****集团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方完全知晓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事业单位,无法向受让方开具发票,****事业单位收据,本方承诺不得以此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6)本方同意在移交时由交易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量测量以转让方提供的计量设备数据为准,油价参考移交时所在地区前一个工作日的市场价格(不含税)作为结算依据进行核算,移交当日本方需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并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意转让方不向本方提供剩余油款发票; (7)本方同意本项目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8)本方同意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金额的5%****集团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4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