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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5MADRYUAQ9M | 建设单位法人:李竟鹏 |
| 夏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张衡路1479 号1幢1层东侧 |
| ****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45--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市**区 |
| 经度:121.60775 纬度: 31.1945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7 |
| 沪浦环保许评〔2025〕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2-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5MADRYUAQ9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5MADRYUAQ9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20MA1HTXJN10 | 竣工时间:2025-08-28 |
| 2025-08-2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12 |
| 2026-01-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 |
| 你单****科技园区张衡路 1479 号 1 幢 1 层东侧开展小核酸药物研发 | 实际建设情况:****园区张衡路 1479 号 1 幢 1 层东侧开展小核酸药物研发。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研发规模 50 批次 / 年 | 实际建设情况:研发规模 50 批次 / 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研发 | 实际建设情况:研发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实验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2 根25 米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甲苯、苯系物、乙腈、甲醇应满足《制药工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 10005-2021 ) 表1 、表2 、附录C 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应同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10005-2021 ) 表l 和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表l 排放限值,氨应同时满足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l/310005 -2021) 表2 和《恶臭(异味)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表2 排放限值,乙酸酐、吡啶、二乙胺、三乙胺应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 1/933-2015 ) 附录A 排放限值。排气简应 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生物气溶胶经高效过滤后室内排放。 应加强管理,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逸散,厂界处臭气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 1/310005 -202 1 ) 表7 浓度限值, 氨应满足《恶臭( 异 味) 污染物排放标准》(DB3 1/ 1025 -2016)表4 工业区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 苯、苯系物、乙腊、甲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 表 3 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1 —22— 0005-2021 )表6 浓度限值。 2、雨、污水须分流排放。实验废水委托****废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纳管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DB31/ 199-2018 ) 表2 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汇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水量、水质应满足 双方协议要求。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确保 昼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l 中2 类 功能区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币有 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 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生物 活性的各类废弃物在委托处置前应先灭活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 涌、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5、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6、应建立环境风险和生物安全防范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应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 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实验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2 根25 米高排气筒排放,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甲苯、苯系物、乙腈、甲醇应满足《制药工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 10005-2021 ) 表1 、表2 、附录C 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应同时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10005-2021 ) 表l 和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表l 排放限值,氨应同时满足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l/310005 -2021) 表2 和《恶臭(异味)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 表2 排放限值,乙酸酐、吡啶、二乙胺、三乙胺应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 1/933-2015 ) 附录A 排放限值。排气简应 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生物气溶胶经高效过滤后室内排放。 应加强管理,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逸散,厂界处臭气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 1/310005 -202 1 ) 表7 浓度限值, 氨应满足《恶臭( 异 味) 污染物排放标准》(DB3 1/ 1025 -2016)表4 工业区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甲 苯、苯系物、乙腊、甲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 表 3 浓度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1 —22— 0005-2021 )表6 浓度限值。 2、雨、污水须分流排放。实验废水委托****废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纳管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DB31/ 199-2018 ) 表2 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汇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水量、水质应满足 双方协议要求。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确保 昼夜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l 中2 类 功能区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币有 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 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生物 活性的各类废弃物在委托处置前应先灭活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 涌、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5、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6、应建立环境风险和生物安全防范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应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严格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 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
| 为保证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将原废气通过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合并成一根排气筒,变动后废气通过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各设置一根排气 筒。目前排气筒已经变更完成。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 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 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 实际建设情况: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三同时”建设,并申请了排污登记。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704 | 0.0704 | 0.0704 | 0 | 0 | 0.141 | 0.07 | |
| 0.0872 | 0.0872 | 0.0872 | 0 | 0 | 0.174 | 0.087 | |
| 0.0089 | 0.0089 | 0.0089 | 0 | 0 | 0.018 | 0.009 | |
| 0.003 | 0.003 | 0.003 | 0 | 0 | 0.006 | 0.003 | |
| 0.0157 | 0.0157 | 0.0157 | 0 | 0 | 0.031 | 0.016 | |
| 7200 | 7200 | 7200 | 0 | 0 | 14400 | 720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1036 | 0.1036 | 0.1036 | 0 | 0 | 0.207 | 0.104 | /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1) | 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 物、甲苯、苯系物、乙腈、甲醇满 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1/310005-2021)表1、 表2、附录C 排放限值,臭气浓度 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1/310005-2021)表l 和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l 排放限 值,氨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B3l/310005-2021) 表2 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 标准》(DB31/1025-2016)表2 排 放限值,乙酸酐、吡啶、二乙胺、 三乙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附录A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2) | 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 物、甲苯、苯系物、乙腈、甲醇满 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1/310005-2021)表1、 表2、附录C 排放限值,臭气浓度 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31/310005-2021)表l 和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l 排放限 值,氨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DB3l/310005-2021) 表2 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 标准》(DB31/1025-2016)表2 排 放限值,乙酸酐、吡啶、二乙胺、 三乙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附录A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应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 已落实防渗措施并加强维护管理。 |
| 1 | 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 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生物 活性的各类废弃物在委托处置前应先灭活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 涌、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 固体废物已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 18597-2023) 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生物 活性的各类废弃物在委托处置前先灭活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
| 实验废水委托****废水 处理设施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纳管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DB31/ 199-2018 ) 表2 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汇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水量、水质应满足 双方协议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实验废水委托****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纳管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DB31/ 199-2018 ) 表2 三级标准排放限值。汇入废水处理设施的水量、水质应满足双方协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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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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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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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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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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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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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