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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对你单位借用财政资金逾期未还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改正借用财政资金逾期不还的行为。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并承担贴息期间以外占用资金的利息。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前往本局接受文书送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不服本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连鹏 联系电话:0471-****321
联系地址:**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党政大楼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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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