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查、审批****公司液体奶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液体奶项目一期(项目代码:****)****办事处长胜路666号,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9′19″,北纬38°59′30″。2024年9月23日我局以石审管批字〔2024〕133号批复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因原批复拟建的2台3t/a燃气蒸汽锅炉,变更为1台10t/a燃气蒸汽锅炉、2台4t/a燃气蒸汽锅炉(1用1备),属于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建设1座主厂房,设置乳制品生产线、吹瓶生产线等;配套建设成品库、辅料库、综合辅助用房、****处理站等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纯牛奶(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瞬时灭菌乳)0.5万吨、发酵乳(酸乳)17万吨、冰激凌3.5万吨。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5万元,占总投资2.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公司液体奶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台10t/a燃气蒸汽锅炉及2台4t/a燃气蒸汽锅炉(1用1备)均配备低氮燃烧装置,产生的废气分别经13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3为备用)排放,SO2、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OX 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限值要求;吹瓶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排风机+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排放须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验室顶部安装排风机,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废气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集中收集经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餐厅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大型”规模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排至本项目**处理规模为500m3/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水解酸化+A/O组合+沉淀”,处理达到《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6817-2025)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软水制备废水一同经总排放口(DW001)排入城镇下水道,最终进入****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采取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滤渣同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材料及不合格瓶集中收集后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污泥脱水处理后拉****填埋场委托处置;废滤膜与废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时带走,厂区不暂存;废化学品包装及试剂瓶、实验室废液及废活性炭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库(5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23号令)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VOCs0.902t/a、SO20.203t/a、NOx2.29t/a、颗粒物1.058t/a、H2S0.0011t/a、NH30.029t/a。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计划,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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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