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登记报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报备对象
所有在我县辖区内拥有或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报备。
二、报备方式
****机关报备前,需提前登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成功后,无人机所有者携带无人机,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所有者需登记法人相关信息)、购买凭证复印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实名登记信息复印件****派出所****大队进行报备。
三、注意事项
(一)当前已经拥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机关报备。在本通告后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在自购买获取之日起3日内完成实名登记报备。
(二)飞行前需要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查询适飞区域或管制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飞行申报:在管制区域内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四)适飞空域:在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真高50米以下飞行,轻型、小型无人机真高120米以下飞行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请广大群众、****事业单位法人主动配合,对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未经批准操作无人机在管控区域内飞行,或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等,**机关将根据《中****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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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