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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和《****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医保〔2022〕8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县利康大药房四分店、**县利康大药房二分店等3家医药机构因企业经营问题,自愿申请退出医保协议管理。
经我局基本医疗保险医药****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解除**县利康大药房四分店等3家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
现将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月6日至2月14日)。公示期内,若对结果有异议,****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874-****338。
附件:2026年2月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
2026年2月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
| 序号 | 医药机构代码 | 医药机构名称 | 详细地址 | 备注 |
| 1 | P530****1858 | **县利康大药房四分店 | **省**市**县中安街道中安街413号 | 解除协议 |
| 2 | P530****1415 | **县利康大药房二分店 | **省**市**县中安街道中安街225号 | 解除协议 |
| 3 | H530****2208 | ******公司****诊所 | **省**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峰路23号 | 解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