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堆土场、临时道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关于公布**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关于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关于印发**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及《****关于印发**县重大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永政规〔202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政府****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堆土场、临时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征用,现将临时征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用途
****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土地用途为堆土场、临时道路建设。
二、临时用地征用范围
项目临时用地征用范围位于**县**镇四合村;集体土地面积23618.81平方米(折合35.4282亩,含四合村已征土地1.3082亩),用地面积及四至界址详****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堆土场、临时道路建设)红线图,具体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用人、委托征用部门和委托征用实施单位
征用人:****
委托征用部门:****发展中心
委托征用实施单位:****政府
四、临时用地征用、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临时用地征用补偿费
临时用地征用使用年限为5年,土地补偿方式:**镇按每年2949元/亩予以补偿。补偿费用一次性给予5年的补偿,后续如需**征用期限,根据使用年限逐年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临时用地征用的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关于印发**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执行。
(三)地力培肥费
临时用地征用耕地、果园地和林地的,复垦后的地力培肥费按复垦面积给予2000元/亩的一次性补偿(含农民自己的精细化复垦费)。
五、联系电话
**镇:0773-****306。
六、其他事项
(一)签约期限:签订征用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二)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临时用地征用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青苗或**、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水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征用(三期)(堆土场、临时道路建设)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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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