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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7****,法定代表人:杨*英,地址:**市**区濮塘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东侧厂房内**铸造射芯制模生产线,建设安装射芯机设备一组(含液压80一台,全自动70一台,立式双射砂两台),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王*发受单位委托处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
3.2025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铸造射芯制模生产线的事实情况;
4.2025年11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厂房内安装铸造射芯机设备的事实情况;
5.2025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10月采购设备**铸造射芯制模生产线,未报批环评手续事实情况;
6.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备估价报告书一份,证明你单位铸造射芯制模生产线设备市场价值为96040元的事实情况;
7.2025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认可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书的事实情况;
8.设备购买合同一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购买射芯机的事实情况;
9.环评手续等部分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项目属于铸件制造业,环评于2002年4月经****环境保护局批复,2009 年2月项目****环境保护局验收通过,同意生产,原生产工序中无射芯制模工艺的事实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证明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事实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责令你单位接到此文件日起停止建设,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生产。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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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2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