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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口腔门诊、血液透析室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2-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省**市****社区45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县三乐街341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龙景名都7栋2单元27层2706号1-4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社区45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1月6****机关提起投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8: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一定指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9:谈判文件未要求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存在重大资质审核缺陷。
投诉事项10:采购形式不符合规定,存在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11: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完整,没有针对质疑事项回复,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8、10、11,投诉事项9成立但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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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