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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国土**、能源 |
| 发文机关: | **** | 成文日期: | 2026-02-13 |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台产业优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批准,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以下土地:
| 序号 |
土地权利人 |
所在位置 |
权属证明 |
收回面积(平方米) |
| 1 |
毛金月 |
**市贺村镇溪淤村山前坂116号 |
江国用(2013)第28-44738号 |
280 |
| 2 |
毛井根 |
**市贺村镇溪淤村山前坂 |
**市国用(1999)字第1-16380号 |
109.7 |
二、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原业主单位应及时****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依法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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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