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文化艺术创作演出服务、艺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服务、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服务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8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承接主体具有法定职能的唯一性。********市委****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市内唯一从事戏剧和歌舞创作研****事业单位。其机构宗旨和主要职责明确包括:“承担地方戏剧与歌舞等艺术的理论研究及保护传承工作。负责戏剧与歌舞等艺术的创新创作,推出符合时代审美的精品剧目及歌舞作品。负责研究成果转化与推广,通过策划专题展演、艺术交流及其他文艺表演,提升我市知名度和文化影响力。组织开展艺术人才培养,助力地方艺术传承发展。****公司的业务指导,保障其艺术创作方向、演出品质及合规运营。”该职能由机构编制文件法定授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二)核心采购标的具有**独占性。****是唯一能够****公司开展大规模专题展演、**演出、艺术交流及其他文艺表演和艺术人才培养的单位。拥有晋剧、豫剧、歌舞等大型原创精品剧目创作演出的独有**(如《铸城》《泥火情》《人间烟火》等),传统经典剧目和**地域特色剧目储备充足,需依托上述地域文化研究成果进行**本土文化IP的深度创作与开发,向社会提供高品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三)综合服务能力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的业务指导,保障其艺术创作方向、演出品质及合规运营,熟悉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意识形态审核流程及基层群众观演需求,具备优良的硬件条件与安全管控能力,可确保艺术创作导向正确、服务品质稳定和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综上,****在戏剧和歌舞等艺术创作研究、艺术水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人才培养及综合实力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其他同类机构可满足本项目实施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特申请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承接执行。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桃南东街110号A楼202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2月13日至2026年02月2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王景莲
联系电话:159****3062
联系地址:****大街23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3-****306
联系地址:**市桃北中路16号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单一来源论证资料.pdf (14.7 M)
25+89****委编办关于设立****的通知.pdf (674.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