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6〕9号
****医疗保障局,高新****事务中心、****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就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医疗机构****药店,****医疗机构****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签订
(一)各品种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中选品种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交易采购。中选企业(含联合体内所有企业)及时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按其中选价挂网供应。交易各方通过招采系统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通过招采系统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若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原有购销协议尚在执行期内且价格低于中选价格时,可继续执行原有购销协议价格。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非中选药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采购任务。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协议采购量按《**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以及有关文件中相关规则确定。****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用药实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采购任务。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各医疗机构要按需进行采购和使用,不得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三)确保生产、供应和使用。中选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招采系统及时完成所有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挂网工作,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按照《带量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四)落实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本次中选药品根据《****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械货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31号)实施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本次带量采购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及非中选药品,均按挂网价格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加大对中选药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市医保局畅通医药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发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保障供应,同时报告药品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收到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药监部门、药品联采办反馈。****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级和处置。****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强化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主动组织实施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医疗机构要压实责任,加强对群众用药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引发不稳定事件,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8日起实施。****公司通知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挂网,并在文件实施前5个工作日报送拟挂网的中选药品信息。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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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