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
本项目地块污染环境调查服务具体包括资料收集、土地调查、生产类型调查、人员访谈、历史档案调查、环保历史调查、场地界址面积测绘、现场土壤及地下水调查、布点相关、专家评审、报告编制、审核费及备案等全部相关内容。
技术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环境现状调查
根据相关地块特征结合未来规划用途设定,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历史变革环境、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等方面选择相应内容进行现状调查,并结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访谈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具体工业企业的历史各个阶段的档案调查。
充分了解场地的基本信息和原有企业生产排污情况,包括场地内原有各个历史时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土地的利用及历史变迁;历史和现状下场地内所属工业企业生产装置、附属装置及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数量,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污节点、污染排放情况及污染事故。特别是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装置、污水管线、污水处理站、各种罐槽分布等;
2.制定岩土地勘方案
根据场地的确权红线范围图和四至界限及具体界址点坐标,在规避可能造成土壤二次污染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制定本场地内代表岩土和地下水等基本情况的土地勘探方案结合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需要出具本场地《地勘报告》。
3.制定环境调查布点方案
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布设应根据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环境调查工作等级、土地利用类型,地勘报告内容等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反映建设项目调查范围内的土壤环境现状。
根据最新《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要求布设本场地内范围内检测点位,并符合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4. 委托专家对环境调查布点方案和调查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供应商制定的《场地环境布点和调查实施方案》须经过行业专家进行布点和调查实施方案的论证,布点和调查实施应具备科学性、规范性、经济性和合理性,如方案不符合专家论证意见,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直至满足招标方和生态行业主管部门场地备案的要求。
5. 环境调查现场采样和检测内容
本场地内每个点位的采集样本须符合最新版《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要求。表层样监测点及土壤剖面的土壤监测取样方法要求参照 HJ/T 166 标准执行,柱状样监测点参照、HJ25.2标准执行。
本次土壤调查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45项)
①重金属类:总砷、总镉、六价铬、总铜、总铅、总汞、总镍,共7项;
②挥发性有机物类: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共27项;
③半挥发性有机物类: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共11项。
另需进行地下水调查检测项目。
6.通过现场调研,资料汇总,经综合分析,完成成果编制,出具符合国家以及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的专业报告。
7.组织专家评审,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8.中标单位出具的成果需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和主管部门要求。
9.如土壤调查发现污染,则后续工作由招标方另行招标。
二、服务规范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20.1.1);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3)《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5)《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26);
(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
(7)《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29);
(8)《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9)《关于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环发〔2012〕140号);
(10)《****办公厅关于推进**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11)《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1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4)《**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6〕58号);
(15)《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号);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
(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
2、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生态环境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生态环境部;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9);
(6)《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7)《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8)《**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辽环综函[2020]364号);
(9)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
(10)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9.4.19;
(11)《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17);
(13)《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14)《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2010);
(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
(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18)《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
(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1)《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
(2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
(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5)《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BJ89-92)
(26)《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
(2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2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
(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2)《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67号
注:1.以上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仅供参考,如有最新标准,请按最新标准执行。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实现本项目招标内容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内全部的项目费用、人员费用、常驻现场、后续服务及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批复等相关工作及不可预见风险等所有费用。
****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信息化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他按照财库【2020】46号、****信息化厅****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对****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3、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
****政府采购活动的****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02月13日17时00分至2026年02月28日00时00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2.供应****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政府采购网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具体****政府采购网,技****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供应商在开标时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及CA证书用于解密电子文件,也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电子解密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如遇系统故障除外),未携带笔记本电脑或CA证书导致无法解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按无效标处理。 5.特别提醒: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发布的更正公告及答疑文件,如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电子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