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白龙核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场站临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6〕16号)

审批
广西-防城港-防城港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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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龙核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场站临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1-28 17:30

中交一****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白龙核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场站临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项目(代码:2512-450603-04-01-645343),已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市防****镇白龙村,场地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08°13′49.45″,纬度21°30′11.19″。占地面积约44000平方米,建设预制构件场、拌合站、办公区等,项目为**白龙核电项目1、2号机组工程配套工程,生产设备主要有骨料仓、双卧轴搅拌主机、装载机等,主要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及水泥混凝土产品。规模及内容:项目使用时间段(4年)内供应水泥混凝土约为384500m3(96125m3/a)、小型预制构件约222500m3(55625m3/a),同时配套公用设施、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为3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4.85%。

二、****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加强车辆管理等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经临时化粪池后由施工方外运处置,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内、施工道路洒水降尘;施工期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其它的统一收集后清运****处理场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的废水运输车辆洗罐清洗废水、搅拌机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搅拌机冲洗废水采用罐车运至砂石分离机分离后进入六级沉淀池处理,上清液回用于厂内原料、车辆降尘用水;运输车辆洗罐冲洗废水采用罐车运至砂石分离机分离后进入六级沉淀池处理,上清液回用于厂内原料、车辆降尘用水;实验室废水通过桶收集后排入六级沉淀池,经沉淀池沉淀后,上层清液回用于厂内原料、车辆降尘用水;场地东南面设置1座50立方米三级初期雨水沉淀池,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厂内降尘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抽运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场区车辆运输扬尘、料仓棚扬尘、筒仓呼吸粉尘、配料粉尘、搅拌粉尘。场区地面内进行硬化,定期洒水抑尘、及时清扫,以及限制场区车速;石料、机制砂装卸、堆存过程中料仓棚设置四面封闭加顶棚措施,仅留原料运输车出入口,入场后的石料、机制砂直接送至石料、机制砂堆放区进行卸车,堆场及其出入口设置喷雾抑尘装置,喷淋洒水抑尘,装卸过程中喷雾洒水,使石粉表面保持一定的湿度;每个筒仓顶部设置一台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限值的要求(20mg/m3);水泥采用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廊道密闭输送至搅拌机内,石粉通过料斗、卸料口与传输皮带封闭控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搅拌机设置在车间厂房内,搅拌机缓慢旋转并按配比注入水,搅拌机全密闭搅拌,搅拌主机楼采用铁皮全封闭装置。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装载机、螺旋机、皮带机、水泵等环节,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沉淀池沉渣外****填埋场填埋;除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实验产生的废品外****填埋场填埋;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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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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