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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市主**排水防涝整治提升完善工程(二标段)(项目编号:****)作如下答疑澄清说明,请收悉:
1、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劳务作业及绿化工程,均属于本项目可依法分包范畴;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允许分包条件的工程内容经过招标人同意后,同样允许依法分包。
注: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过往答疑澄清公告与本答疑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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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