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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9-****8831
邮 编:710048
通讯地址:**市**西路89****环境局**分局
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 | ****第二分校**项目 | **省**市**区东关南街龙渠堡61号 | ******公司 | 本项目**综合教学楼一栋,总建筑面20020.11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011.80m2,包含教学、实验、办公及活动功能,地上五层(局部六层),地下二层,其中1-5层设置20班普通教室(容纳学生1000人),1层设置1间合班接替教室,1-4层设置19间实验室,1-2层设置10****办公室,5-6层设置7****办公室,1、4、6层设置3间会议室,负一层设置一间食堂,6层设置一间500座报告厅。 | 报告表类项目,未进行公众意见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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