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6-02-14 09:30:00 | 2026-02-14 10:00:00 |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 **神贸55 |
|
1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电厂煤场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
| 10000.00 | 10000.00 | 按元/吨支付 | 30.00 | 2026-02-14 09:29:30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2026-02-14 ~ 2026-02-28 | 全额支付 | ****公司****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考核条款 一、交货方式:到厂场地过磅交货。 二、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合同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三、质量调整价: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硫分、全水指标质量调价之和;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检验结果作为调价依据,按日计算;除本第4.3条约定之外,其它质量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以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 (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4)-3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5)-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3.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6)-5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4×(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7)(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已到厂煤检验结果出现(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0Kcal/kg的,乙方自煤质检验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由此导致的兑现率不足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考核。 五、硫分(收到基)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硫分”(收到基)为结算硫分。 (2)结算硫分<0.5%,不进行硫分调价。 (3)0.5%≤结算硫分<0.6%,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 (4)0.6%≤结算硫分<0.7%,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0.7%≤结算硫分<0.8%,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硫分≥0.8%时,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六、全水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全水”为结算全水。 (2)结算全水<15%,不进行全水调价。 (3)15%≤结算全水<16%,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0.5%)。 (4)16%≤结算全水<17%,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 (5)17%≤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七、煤质抽样检查考核: 在卸煤过程中,甲方下游用户对到厂车辆的机采盲区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时,乙方参与并在确认单上签字。根据单车抽样检验结果,对乙方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500Kcal/kg≤(单车抽样检验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00Kcal/kg,单车扣罚10万元。 (2)(单车抽样检验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0Kcal/kg,单车扣罚30万元并终止供应,由此导致的兑现率不足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考核。 (3)煤质抽样检查考核金额累加计算,从结算金额中扣罚。 八、甲方下游用户负责颗粒度验收,若单车中小于1mm颗粒度的煤炭数量占该车数量20%以上,甲方下游用户有权拒收当日后续同批次煤炭,由此导致的兑现率不足根据本合同第7.3条约定考核。 九、日计划考核: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下游用户每日需求计划供应。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完成日计划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1)70%≤(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80%,每次扣罚0.2万元。 (2)50%≤(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70%,每次扣罚0.5万元。 (3)(当日到厂交货数量/当日需求计划数量)<50%,每次扣罚2万元。 2、月度结算统计周期内,日需求计划考核金额累加计算,从结算金额中扣罚。 3、非乙方原因导致当日到厂交货数量未**需求计划数量的,不予考核。 4、合同执行期内本合同项下煤炭购销数量兑现率在80%(含)以上时,不再进行日计划考核。 5、本合同所涉及履约保证金考核上限为国能e商平台冻结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十、兑现率考核: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兑现量进行考核,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乙方违约。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80%(含)。 2、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80%(不含)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8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 3、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完成量达到合同数量120%以上的视为超量。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