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797
通讯地址:**区谷阳路229****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3号
关于对镇****公司新型建材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公司新型建材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以北飞驰汽车以东地块,占地面积18418m2,建设新型建材智能化生产线项目。产能为50万立方米/年混凝土。。
本项目已****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镇京开备〔2026〕4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9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地面冲洗废水经车间下方围堰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搅拌工序,不外排;收集的雨水经雨水收集系统收集后流入雨水收集池,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混凝土搅拌;生活污水经厂内设置的“A2O+MBR+紫外灯消毒”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车辆、地面冲洗废水和雨水收集后沉淀处理,最终进入产品,不外排,回用水执行《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废水回收利用规范》(JC/T 2647-2021)中相关规定;生活污水经厂内设置的“A2O+MBR+紫外灯消毒”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外排,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中的城市绿化限值。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原料输送、混凝土搅拌废气:通过输送及搅拌装置顶部的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车间顶部设置的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车间采用防尘雾炮洒水措施进行降尘,未被收集的粉尘于车间内呈无组织逸散。水泥料仓废气:经料仓顶部自带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由20m高的4个排气筒DA002—DA005排放。粉煤灰料仓废气:经料仓顶部自带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矿粉料仓废气:经料仓顶部自带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的尾气分别由20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无组织废气:严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采用封闭方式运输,防止物料跌落;运输道路路面要经常清扫和洒水,保持路面清洁和一定湿度。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表2及表3中相应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厂区绿化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委托一般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废水处理污泥及废膜委托设备维护厂家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紫外灯管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规定;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相关要求。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无废水外排。
(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5.625t/a(有组织≤2.91t/a、无组织≤2.715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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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
抄送:**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