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797
通讯地址:**区谷阳路229****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4号
关于****中心****中心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中心****中心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谏壁镇粮山****直属库有限公司内,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办公楼(四层,2662.93m2)和宿舍楼(四层,2233.27m2),改造除常规理化检测、精密仪器分析(质谱、电镜)实验区外,****实验室等。其中办公楼建筑名称调整为质检大楼,宿舍楼建筑名称调整为综合楼。改造后,企业植物油脂检测频次新增50次/年,粮食、粮油检测频次新增50次/年。
本项目已****行政审批局备案(镇京政服备〔2025〕196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10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地面清洁废水、试验清洗废水、灭菌锅清****处理站(中和单元+混凝沉降单元+臭氧氧化单元+催化微电解单元+吸附过滤单元+紫外光氧消毒单元+污泥收集和脱水处理单元)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接****处理厂处理。项目污水接管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将检测大厅拆分为南北区域,北侧区域依旧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新增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对检测大厅南侧区域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项目检测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单位边界无组织监控点执行(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振、隔声、建筑物隔声、设备合理布局远离厂界、加强设备维修保养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包装废物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活性炭等)、废膜、污水处理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苏环办〔2024〕191号)中的有关规定。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14.2/214.2t/a,COD≤0.008/0.008t/a、SS≤0.0142/0.002t/a、氨氮≤0.0004/0.0004t/a、总磷≤0.0001/0.0001t/a、总氮≤0.0006/0.0006t/a。
(二)大气污染物:该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
(三)固废:规范贮存后安全处理、处置,零排放。
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114.2/1114.2t/a,COD≤0.278/0.056t/a、SS≤0.1942/0.011t/a、氨氮≤0.0229/0.006t/a、总磷≤0.0037/0.001t/a、总氮≤0.0321/0.017t/a。
(二)大气污染物:硝酸雾≤0.00019t/a(有组织≤0.00009t/a、无组织≤0.0001t/a)、硫酸雾≤0.000684t/a(有组织≤0.000324t/a、无组织≤0.00036t/a)、非甲烷总烃≤0.02413t/a(有组织≤0.01143t/a、无组织≤0.0127t/a)、颗粒物≤0.000016t/a(无组织)。
(三)固体废物:规范贮存后安全处理、处置,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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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
抄送:**市******执法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