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2-13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上传有效的原件扫描件)”修改为:“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时,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上传有效的原件扫描件)”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人须符合下列①②项中任意一项要求(上传有效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或有效的电子资质证书):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修改为:
“2.投标人须符合下列①②项中任意一项要求(上传有效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或有效的电子资质证书):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综合资质;
②(联合体为两家时,各方分别具备以下两项资质中的一项,合并满足要求即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修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的组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牵头人须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单位;
(2)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上传由联合体各方签字和盖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标书代写
(3)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须由牵头人在网员专区下载,电子投标文件须由牵头人上传;标书代写
(4)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
(6)通过资格审查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7)联合体中标的,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须由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公司公章,以便对联合体各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方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该项目有关联合体要求均已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进行修改。标书代写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
地 址:**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陈英
联系方式:138****1555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路**康城2号楼2单元807
联系人:盛夏、何菁菁
联系方式:186****0945、071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