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 |
合同编号:DZYS-ZH-GCBF-SB-009 |
| 主 题: |
**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通知 |
编 号:01号 |
| 发 件 人: |
**** |
收 件 人:各投标人 |
| 电 话: |
0871-****0570/****1362 |
日 期:2026年2月13日 |
| 电子邮箱: |
****@126.com |
总 页 数:共33页 |
1.问题:我司在认真阅读贵方发布的《**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后,对于第37页章节2.2.4评分标准/(1)供货业绩中,要求“1)交货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单项合同内含有PLC控制设备且PLC控制设备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合同,每有1个得3分,最多得3分。注:‘PLC控制设备’指含所投PLC集成的控制柜;”的描述,提出以下质疑:标书代写
质疑1:我司作为投标人,若本项目中所投PLC品牌为A,我司的控制柜业绩中,使用的PLC品牌为B,我司的业绩是否符合上述招标业绩要求
质疑2:我司作为投标人,若本项目中所投PLC品牌为A,****公司使用A品牌PLC集成的控制柜业绩,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1)招标文件规定:“‘PLC控制设备’指含所投PLC集成的控制柜”,上述“质疑1”所述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公司本次投标的PLC集成的控制柜是上述“质疑2”所述“其他公司”集成的控制柜,则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上述“质疑2”所述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问题:关于技术文件4.3.8.2条款的澄清请求
该条款要求门禁管理软件部署于“****中心****中心的应用服务器上”。此处未明确:
(1****中心是否需要作为两个独立的物理节点(或逻辑节点),分别部署完整、独立运行的软件
(2)若需独立部署,是各部署1套,还是基于高可用性(如主备、集群)考虑,各需要部署多套
对于4.3.8.2条款:****调度中心、备调中心各自需要部署的独立门禁管理软件套数。
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4.3.8.2、5.5.11条款的相关要求,统一回复如下:
1)投标人提供1套门禁系统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用于一期引水工程各现地闸站的降压站和启闭机机房等门禁控制器的统一管理,门禁管理作为视频监控业务应用的一部分,其部署在“智慧滇中系统”****中心机房的服务器上。
2)“智慧滇中系统”负责对各类应用系统和数据**进行整合与集成,包括:数据集成、应用接口集成、业务集成以及门户集成;系统基于 B/S形式开发,采用组件化技术构建;用户同构主流的浏览器客户端访问,包括 IE、Chorme、Firefox等,系统具备跨多业务系统体系结构,支持同既有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各子模块之间的数据交换,统一通过数据库完成。
3)投标人负责提供门禁系统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含数据库),并负责完成与“智慧滇中系统”管理平台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业务流程和门户的适配,数据和业务对接开通工作。
4****中心具备全线干渠的门禁控制器集中管理、****中心和6****中心等授权用户的权限管理,****中心等用户根据授权范围,通过“智慧滇中系统”客户端访问门禁系统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实现所辖门禁控制器的监控管理。
3.问题:关于技术文件5.5.11条款的澄清请求
该条款要求门禁管理软件“****中心、分中心”,并“具备跨平台运行能力”。此处未明确:
(1)“分中心”的具体数量:智慧滇****分中心****中心是否需要单独部署一套门禁管理软件
(2****中心的部署要求:****中心是部署1套独立的门禁管理软件,还是与总调共用一套门禁管理系统,****中心开通****分中心使用。
对于5.5.11条款:请明确“分中心”的总数,****中心****中心)所需部署的独立软件套数。
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4.3.8.2、5.5.11条款的相关要求,统一回复如下:
1)投标人提供1套门禁系统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用于一期引水工程各现地闸站的降压站和启闭机机房等门禁控制器的统一管理,门禁管理作为视频监控业务应用的一部分,其部署在“智慧滇中系统”****中心机房的服务器上。
2)“智慧滇中系统”负责对各类应用系统和数据**进行整合与集成,包括:数据集成、应用接口集成、业务集成以及门户集成;系统基于 B/S形式开发,采用组件化技术构建;用户同构主流的浏览器客户端访问,包括 IE、Chorme、Firefox等,系统具备跨多业务系统体系结构,支持同既有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各子模块之间的数据交换,统一通过数据库完成。
3)投标人负责提供门禁系统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含数据库),并负责完成与“智慧滇中系统”管理平台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业务流程和门户的适配,数据和业务对接开通工作。
4****中心具备全线干渠的门禁控制器集中管理、****中心和6****中心等授权用户的权限管理,****中心等用户根据授权范围,通过“智慧滇中系统”客户端访问门禁系统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实现所辖门禁控制器的监控管理。
4.问题:招标文件条款:第一章3.2 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具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通过对比行业类似内容和投资的项目,并未必须要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议将资质改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对比项目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县智慧水务数字孪生平台建设项目(EPC)(第二次)
招标编号:****
金额:估算1.2亿元;中标1.18亿元
招标范围:水厂机电自动化改造、数据接入、视频监控、管网信息化、调度中心、数字孪生平台等EPC总承包
资质要点:未强制电子与智能化一级;要求水利信息化/自动化相关资质与业绩,接受联合体。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16.3承包工程范围”中“16.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16.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5.问题:招标文件条款:第四章第二节3.2.2
3.2.2.1非卖方安装的设备
设备现场验收(或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该交付设备合同价格的80%。
3.2.2.2卖方安装的设备
设备安装验收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格(设备费及安装费)的80%。
问题:本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大,目前需六个工程标段全部完成后支付至80%,对投标方的资金压力大,建议分六个工程标段分批次供货,每一个批次到货后支付至对应工程量的80%。
答: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3.17.7安装验收”章节。
6.问题:招标文件中对于室外球形摄像机要求供电方式为“DC24V/4A±10%”(详见截图一),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要求供电方式为“DC12V/4A±10%”(详见截图二),两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哪个为准提供的室外球形摄像机投标产品是否供电方式为“DC24V/4A±10%”或“DC12V/4A±10%”均能满足本项目要求
截图一:招标文件页码141页
(详见PDF)
截图二: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页码298页
(详见PDF)
答:室外球形摄像机供电方式以“DC24V/4A±10%”为准。
7.问题:招标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对于室外球形摄像机的防护等级要求:≥IP66;防护罩配置风扇、遮阳罩等,但是目前国内主流更高标准工艺的室外球形摄像机已采用集成一体化设备(一体机),风扇内置;防水、防尘、散热等性能均优于早期球机加防护罩的工艺,且从安装、使用、体积、效果等集成一体化设备(一体机)均是优于单独配防护罩的。
所以室外球形摄像机投标产品若提供集成一体化设备(一体机),不再单独配防护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PDF)
答:室外球形摄像机“防护等级:≥IP66;具备防雨、防尘、防雾功能,一体化配置。”
8.问题:关于“室外摄像球机供电方式”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要求不一致
技术标准和文件第297页至298页要求“供电方式:DC12V/4A±10%”,商务文件第140页至第141页要求“供电方式:DC24V/4A±10%”,请问是以哪个文件参数要求为准
答:室外球形摄像机供电方式以“DC24V/4A±10%”为准。
9.问题:第一章3.2 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具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疑问;
参考行业同类型同规模项目未要求此资质(参照项目如下),是否能把资质改为“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并具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例如:陕煤集团**化学1500万吨/年煤炭分质清洁高效转化示范项目烯烃、芳烃及深加工工程一阶段全厂变电所自动化系统框架项目,招标编号:0866-25B2SXQY0280金额:1.31亿元,招标范围:DCS、SIS等全厂自动化系统采购与集成;变电所自动化系统框架采购,无电子与智能化一级要求;需化工自动化系统集成、DCS/SIS供货与服务能力,强调行业业绩与原厂授权。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16.3承包工程范围”中“16.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16.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10.问题:**1段闸站控制设备中进口检修闸 PLC 联控柜、出口检修闸 PLC 联控柜、分水阀门 PLC 联控柜无具体点位要求,请明确该部分控制柜I/O点位配置。
(详见PDF)
答:招标图仅反映设备的结构等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4章闸站建筑物、4.2章启闭机配置说明、4.3章启闭机联控设备技术要求”等要求综合集成各控制柜I/O模块及点位配置。
11.问题:**1段闸站控制设备中北衙分水口的阀门PLC联控柜“含I/O光端机一对、光端机箱1个”;**隧洞的分水阀门PLC联控柜中含“含I/O光端机箱1个”,光端机设备是否可以安装在控制柜中,不再单独配光端机箱
答:北衙分水口光端机箱和阀门PLC联控柜不在同一位置,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
12.问题:北衙分水口的出口PLC联控柜,图纸上无此设备;请明确报价是否含该设备如需报价,请明确I/O点位配置(图纸上为北衙分水口阀门PLC控制柜,非本标段设备,且图上无点位)。
(详见PDF)
答:招标图仅反映设备的结构等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4章闸站建筑物、4.2章启闭机配置说明、4.3章启闭机联控设备技术要求”等要求综合集成北衙PLC联控柜I/O点位配置,并按“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报价。
13.问题:技术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应用软件应在招标人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代码安全审计,减少源代码出现的安全漏洞,构**全的代码,提高源代码的可靠性,提高应用系统自身安全防护能力。”该项满足招标人认可的权威机构有哪些请明确。
(详见PDF)
答:投标人软件应满足《网络安全技术 软件供应链安全要求》GB/T 43698-2024 8.2.2 g)条和l)条的要求,招标人认可的代码安全检测机构为具备CCRC工业控制安全服务资质(二级及以上)或工信部指定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检测机构。
14.问题:图纸设备表与分项报价表部分内容对应不上,请问清单是否是以分项报价表文件为准 **I段
积福村渡槽 -分项报价单中雷达式水位计与图纸设备表中对应不上。超声波明渠流量器数量对应不上。
衍庆村暗涵(双孔) -分项报价单与图纸设备表水位计数量及类型对应不上。
下河坝暗涵 -分项报价单与图纸设备表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数量对应不上。
玉石厂倒虹吸 -水位计数量对应不上;明渠流量计 多普勒对应不上。
**隧洞、甸头倒虹吸进口 -水位计数量对应不上;超声波式流量计数量对应不上。
(详见PDF)
答:以“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为准。
15.问题:**II段、****段、**段、**段、**段闸站控制系统图中无设备表材料清单,是否能提供请问清单是否是以分项报价表文件为准
答:以“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为准。招标图仅反映设备的结构等基本要求。
16.问题:技术协议中要求“**I段和**隧洞外,其他5段的水位计与流量计安装工作界面:水位计、流量计信号上传至联控柜(特殊站点采用风光互补供电和无线通信方式)”。请问该部分风光互补供电和无线通信设备是否需要报价如要报价。请提供特殊采集站点数量及设备技术要求。
(详见PDF)
答:风光互补供电和无线通信设备属于供货范围,需要报价,按“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进行报价。特殊采集站点详见“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备注栏,设备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5.5.4(3)无线通信装置、5.5.12风力及太阳能电源(风光互补)。
17.问题:请提供**II段、**段、**段、**段及**段五个地区的阀门联控设备、渠道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电缆等安装点位图。
答:**段、**段阀门联控设备安装在输水渠道分水口分水阀室内,渠道监测设备安装在输水渠道闸(阀)站附近或水池,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在输水渠道附近降压站及闸(阀)站内及户外。
**II段、**段及**段阀门联控设备安装在输水渠道分退水口阀室内,渠道监测设备安装在输水渠道闸(阀)站附近或水池,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在输水渠道降压站及闸(阀)站内及户外。
18.问题: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其中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目前国内就五六个有影响力的品牌,无法满足各投标人的唯一授权的要求。请问是否可以取消唯一授权的要求。
答:本次招标未对设备品牌进行要求,授权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问题:招标文件对PLC控制设备的供货业绩要求“交货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单项合同内含有PLC控制设备且PLC控制设备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合同”。请问PLC控制设备业绩是否可以采用投标人的集成业绩,且业绩中的PLC是否可以是任何品牌的PLC。标书代写
答::PLC控制设备供货业绩可以采用投标人的集成业绩,但供货业绩中的PLC必须是本次投标的PLC。
20.问题:招标文件要求安装业绩须由承担安装工作的成员方提供,请问这里的承担安装工作的成员方是否必须是投标联合体成员如果必须是投标联合体成员,请问联合体牵头人是否可以由设备集成商承担。
答:根据招标文件的“第一章招标公告”的“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安装工作成员方;(2)承担安装工作的成员方须满足上述3.2、3.4和3.5款的要求;(3)联合体各方需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的工作内容,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成员的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对本项目进行投标。”约定,
(1****公司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则承担安装工作的成员方必须是投标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承担安装工作成员方。若设备集成商同时也承担安装工作,在满足安装承包资质的前提条件下,则联合体牵头人可以由设备集成商承担。
21.问题: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必须盖造价师章,请问按照**省当地惯例,本次项目是否需要造价师盖章
答:不需要。
22.问题:(1)“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80-181页中控制柜材质是薄钢板,“招标文件”第130页设备配置指标表中材质是不锈钢,请问以哪个为准
(2)“技术标准和要求”第180-181页中,柜子材质是否理解为碳钢材质,且高度是2米,配0.2m底座,组合高度是2200mm
(详见PDF)
答:(1)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第3.6.11条要求为准,电气盘柜材质为薄钢板,控制箱材质为不锈钢。
(2)控制柜带底座总高度为2200+60mm。
23.问题:第二卷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4 监测设备技术要求4.4.3.4 明渠多普勒流量计“可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含超声波多普勒流速/流量/流向仪、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
请问:该项要求严格明确了三体系证书的认证范围,三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通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业务活动范围进行表述,如"XX设备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或"XX设备的制造"等。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规则,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和资质许可情况确定认证范围,不会具体到某一类细分设备名称。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认证规则,认证范围是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覆盖的业务过程的描述,强调的是管理能力和过程控制,而非具体产品型号或设备类别的穷尽列举。现行《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CNCA)发布的认证规则及实施规则中,均无要求认证范围必须具体到某一类设备名称的规定。该条款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且经调查,该行业主流供应商基本不满足此条款要求,****公司认证范围与招标要求完全一致,建议删除此具体认证范围要求及仔细核实多普勒明渠流量计招标要求是否具有指向性。
答:(1)三体系认证对象是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本身;主体是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各类企业组织,适用于任何类型、规模和行业的企业组织,具有通用性,包括各类企业和单位等,而非特定产品或服务;企业在特定业务领域内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可覆盖范围包括所供产品/服务流程,主要验证企业是否具备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服务的能力,以及持续改进的机制;是否具备所供产品或服务的环境保证能力;是否具备识别、评估和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员工和相关方健康与安全的能力。
(2)认证证书无须具体到某一类设备名称。
(3)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认证证书非强制提供。
24.问题:关于对投标人资格项“唯一授权”的质疑
我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在仔细研读《**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编号:DZYS-ZH-GCBF-SB-009)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唯一授权”条款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等问题,可能导致招标活动丧失公正性、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方特依法提出澄清质疑,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纠正。
1.1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明确规定:“本项目接受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
我方质疑:该“唯一授权”条款设置不合理、不合法,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性限制,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排斥了合格代理商的投标资格,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项目实施风险增加、采购成本上升,损害招标人及国家利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或修改。
1.2质疑理由
(一)“唯一授权”条款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无效条款
1、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公平竞争原则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本次招标项目为**省重大水利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等设备出具“唯一授权”,实质上限定了每个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仅能有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该条款直接将其他具备合格资质、服务能力和履约实力的代理商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属于人为设置投标门槛,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非法限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和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差别待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列举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首先,案涉招标项目的核心需求是采购符合技术标准的闸站控制设备并完**装调试,代理商的核心履约能力体现在设备供应的及时性、安装服务的专业性、售后服务的保障性等方面,与“是否获得唯一授权”无直接关联。“唯一授权”并非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也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冗余且不合理的资格条件。
其次,“唯一授权”条款实质上间接限定了供应商范围。生产(制造)商通过“唯一授权”可选择唯一代理商参与投标,排除其他代理商的竞争,本质上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变相情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禁止性规定。
3、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要求
本项目建设资金75%来自政府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心目标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而“唯一授权”条款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投标报价虚高、服务质量下降,****政府投资“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精神)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要求供应商获得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虽****政府采购项目,但政府投资的属性决定其应遵循同等的公平竞争原则,“唯一授权”条款显然违反了这一监管精神。
4、违反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破除市场壁垒的要求
****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22〕296号)明确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供应商获得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强调,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壁垒和‘玻璃门’,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唯一授权”条款通过生产(制造)商的授权限制,人为制造市场壁垒,排斥了大量中小企业代理商参与竞争,与国家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严重不符。
(二)“唯一授权”条款违背行业惯例,限制市场竞争活力,损害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水利工程及电子智能化设备采购领域的行业惯例不支持“唯一授权”
在水利工程设备采购、电子智能化设备采购等相关领域,行业惯例普遍允许生产(制造)商委托多个代理商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这一惯例的形成基于以下行业特点和实践需求:
一是设备通用性强,供应渠道广泛。PLC、水位计、流量计、摄像机等设备均为成熟的标准化产品,市场上品牌众多、生产厂家充足,不同代理商在区域覆盖、价格优势、技术服务、售后响应等方面各有特长。允许多个代理商参与投标,可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投标人优化报价、提升服务质量,最终使招标人获得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和服务。
二是生产(制造)商的市场策略通常为多渠道分销。多数生产(制造)商为扩大市场覆盖、提高产品占有率,会采用多代理商分销模式,而非单一授权模式。例如,西门子、施耐德等国际知名品牌,以及华为、海康威视等国内龙头企业,在水利、电力、建筑等领域均通过多个授权代理商开展业务,从未要求单个项目仅授权一个代理商投标。
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实践认可多代理商投标。水利部、****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招标示范文本及监管文件中,均未将“唯一授权”作为代理商投标的资格条件,反而多次强调要保障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设置“唯一授权”条款,违背了行业通行的市场竞争规则,属于脱离行业实际的不合理要求。
2、“唯一授权”条款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可能引发一系列负面后果
一是投标主体数量减少,竞争活力不足。若生产(制造)商仅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将导致每个品牌对应的投标主体仅为1家,大量具备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代理商被排除在外。若每个品牌仅1家代理商投标,实际参与投标的主体数量将大幅减少,无法形成充分竞争。
二是投标报价虚高,增加采购成本。缺乏充分竞争的投标环境中,中标价格难以实现市场化最优。根据相关行业统计数据,充分竞争环境下的设备采购价格较垄断或有限竞争环境下低15%-30%。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0694.60万元,若因“唯一授权”导致报价虚高15%,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超1600万元,****政府投资效益。
三是滋生围标串标风险,破坏市场秩序。“唯一授权”条款为生产(制造)商与特定代理商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生产(制造)商可通过“唯一授权”锁定特定代理商,双方协商报价、串通投标,导致招标活动流于形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的规定。
(三)“唯一授权”条款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在PLC、水位计等设备的代理领域,大量中小企业凭借区域优势、灵活的服务模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唯一授权”条款实质上为中小企业设置了更高的市场准入门槛,生产(制造)商为降低**风险,更倾向于将唯一授权授予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代理商,中小企业几乎无法获得唯一授权,从而被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
这一条款违反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与《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壁垒”的要求相违背。
(四)“唯一授权”条款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支撑,无正当理由证明其必要性
招标人设置“唯一授权”条款的潜在理由可能包括“确保设备质量一致性”“便于售后服务统筹”“简化合同管理”等,但这些理由均缺乏充分的合理性和实践支撑:
1、设备质量一致性无需通过“唯一授权”保障
设备质量的核心保障在于生产(制造)商的质量控制体系,而非代理商的授权模式。招标文件已通过“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设备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保期要求等,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设备质保承诺函,足以保障设备质量一致性。
若生产(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合格,无论通过多少个代理商销售,其质量标准均应一致;若生产(制造)商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仅授权一个代理商,也无法保障设备质量。因此,“唯一授权”并非保障设备质量一致性的必要手段。
2、售后服务统筹可通过合同约定实现,无需限制代理商数量
招标文件可通过明确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服务内容、责任划分等合同条款,统筹协调售后服务工作,而非通过“唯一授权”限制代理商数量。可要求中标代理商在项目覆盖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配备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或要求生产(制造)商对售后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多代理商模式下,生产(制造)商通常会建立统一的售后服务协调机制,确保不同代理商的服务标准一致,完全可以实现售后服务的有效统筹。
1.3质疑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方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撤销或修改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关于“唯一授权”的不合理条款,取消“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限制,允许生产(制造)商根据市场情况委托多个具备合格资质的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投标时仅需提供生产(制造)商的合法授权证明,无需唯一授权,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2、就上述质疑事项向我方作出书面澄清和答复,答复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唯一授权”条款的设置依据、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规避竞争的主观意图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澄清答复及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保障投标竞争的公平性。
3、因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准备工作,恳请**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至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调整投标方案,避免因条款修改导致部分投标人丧失投标机会。标书代写
4、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排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否存在其他隐性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存在倾向性等,并对发现的问题一并予以纠正,确保招标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提供“唯一授权”条款设置的相关决策文件及合法性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内部决策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供潜在投标人核查。
1.4后续维权措施
我方真诚希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重视本次质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正,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答复未解决上述不合理问题,我方保留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答:招标文件的“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第3.3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1.4.1”中的“本项目接受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设置依据为现行有效国家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及“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公司****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唯一授权”要求设置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视**,无地域、规模、所有制等方面的差别对待,能取得制造商合法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均有权参与投标,“唯一授权”要求仅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代理商的数量进行法定限制,并未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也未指定任何特定供应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设备制造商仍可委托各自的代理商参与投标,市场上各类品牌的竞争主体均能平等参与,不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的情形,并非非法限制竞争,本项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要求,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未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适配,该项要求依法、合规。
25.问题:关于对“供货业绩与唯一授权双重绑定”的质疑
我方在全面研读《**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编号:DZYS-ZH-GCBF-SB-009)招标文件后,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供货业绩与唯一授权绑定”的双重不合理限制条款。
该条款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人为压缩竞争空间,可能导致项目采购成本上升、履约风险增加,损害招标人及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我方特依法提出澄清质疑,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并依法纠正。
1.1质疑事项
(一)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的相关条款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之“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第2.2.4(1)项明确规定:供货业绩9分中,“(1)供货业绩”特指“所投设备生产(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具体包括:
交货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单项合同内含有PLC控制设备且PLC控制设备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合同(需为所投设备制造商业绩);标书代写
交货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单项合同内含有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或雷达式)或流量计(多普勒或超声波)的供货合同(需为所投设备制造商业绩);标书代写
交货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单项合同内含有视频监控设备且视频监控设备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供货合同(需为所投设备制造商业绩)。标书代写
(二)供货业绩与唯一授权双重绑定的相关条款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
结合上述两项条款,招标文件实质形成“双重绑定”限制:一是代理商投标时,其供货业绩必须限定为“所投设备制造商的业绩”,排除了代理商自身代理其他品牌同类设备的供货业绩;二是代理商必须获得所投设备制造商的“唯一授权”,才能具备投标资格项参与项目投标,而未获得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即便拥有同类设备的其他品牌供货业绩,也无法参与投标。
我方质疑:上述“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供货业绩与唯一授权绑定”的条款设置不合理、不合法,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性限制,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排斥合格投标人参与竞争,限制市场竞争活力,依法应予以撤销或修改。
1.2质疑理由
(一)双重绑定条款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定无效条款
1、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占比75%的重大水利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条款,将代理商的业绩范围限定为“所投设备制造商的业绩”,意味着代理商即便拥有其他知名品牌同类设备的大量供货业绩,也无法用于业绩评分。这种限制人为割裂了代理商的业绩积累与投标资格的关联性,本质上是为特定品牌的代理商“量身定制”业绩门槛,排除了其他品牌代理商的竞争机会,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
而“供货业绩与唯一授权绑定”条款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公平:即便代理商拥有所投设备制造商的历史供货业绩,若未获得该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仍无法参与投标;同时,获得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其业绩评分仅依赖该制造商的业绩,形成“独家垄断式”竞争,与《招标投标法》禁止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直接抵触。
2、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差别待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列举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1)业绩绑定条款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冗余条件
招标项目的核心需求是采购符合技术标准的闸站控制设备并完**装调试,代理商的核心履约能力体现在设备供应的及时性、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安装服务的专业性、售后服务的保障性等方面。判断代理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应考察其是否有同类设备(业绩与唯一授权双重绑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的供货经验、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团队、是否有良好的履约记录,而非是否局限于“所投设备制造商的业绩”。
(2)双重绑定条款变相限定供应商,违反禁止性规定
“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唯一授权”的组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指定特定品牌供应商”的变相情形。一方面,生产(制造)商通过“唯一授权”锁定特定代理商,该代理商再凭借“所投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获得评分优势,其他代理商即便有同类设备业绩,也因品牌不符或未获授权而被排除;另一方面,未与制造商建立独家授权关系的代理商,即便具备丰富的同类设备供货经验,也无法参与有效竞争。这种条款设计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禁止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的规定严重不符。
3、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要求**策导向
本项目75%****政府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心目标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质量安全,而双重绑定条款限制了市场竞争,可能导致投标报价虚高、服务质量下降,****政府投资“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
同时,****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22〕296号)明确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供应商获得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双重绑定条款显然与国家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严重冲突。
(二)双重绑定条款违背行业惯例,人为压缩竞争空间,损害市场活力
1、水利工程及电子智能化设备采购领域的行业惯例不支持双重绑定
在水利工程设备采购、电子智能化设备采购等相关领域,行业惯例普遍遵循“业绩看同类、授权允多重”的原则:
(1)业绩认定以“同类设备”为核心,而非“特定品牌”
行业内判断投标人业绩是否符合要求,核心标准是“是否涉及同类设备的供货或安装”,而非“是否为所投品牌的业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中,对业绩的要求均明确为“同类工程业绩”,未限定为“特定品牌设备业绩”。
主流制造商的市场策略也支持这一惯例:西门子、施耐德、海康威视、大华等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水利、电力、建筑等领域均通过多个授权代理商开展业务,代理商的业绩积累涵盖多个品牌,行业内普遍认可代理商的“同类设备业绩”,而非局限于单一品牌业绩。
(2)多授权模式是行业主流,唯一授权仅适用于特殊场景
在设备采购领域,“唯一授权”仅适用于少数技术壁垒极高、需专属服务的定制化设备,而PLC、水位计、流量计、摄像机等均为标准化、通用性强的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多授权模式是行业主流。
招标文件在无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标准化设备设置“唯一授权+特定品牌业绩绑定”,违背了行业通行的市场竞争规则,属于脱离行业实际的不合理要求。
2、双重绑定条款导致竞争不充分,引发多重负面后果
(1)投标主体数量大幅减少,竞争活力不足
按照招标文件条款,潜在投标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获得所投设备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二是拥有该制造商的同类设备供货业绩。
这将导致大量潜在投标人被排除在外:
Φ 未获得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即便有其他品牌同类设备的丰富业绩,无法参与投标;
Φ 获得唯一授权的代理商,若所投设备制造商的业绩不足,也难以在业绩评分中获得优势;
Φ 中小代理商因难以获得大型制造商的唯一授权,几乎完全丧失投标机会。
(2)投标报价虚高,增加财政资金浪费风险
缺乏充分竞争的投标环境中,中标价格难以实现市场化最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充分竞争可使采购价格降低15%-30%。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0694.60万元,若因双重绑定条款导致竞争不足,报价虚高15%,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超1600万元,****政府投资效益。
(3)滋生围标串标风险,破坏市场秩序
双重绑定条款为生产(制造)商与特定代理商串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制造商可通过“唯一授权”锁定特定代理商,双方协商报价、串通投标;同时,由于业绩绑定条款限制了其他投标人的竞争,串通行为的成功率大幅提高,导致招标活动流于形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的规定。
(三)双重绑定条款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存在逻辑矛盾,条款设计缺乏合理性
1、与投标人资质要求的核心导向不一致
招标文件第3.2条要求投标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具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第3.4条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上述资质要求的核心导向是确保投标人具备设备安装、调试、施工的专业能力和安全生产能力,而非“特定品牌的业绩”或“唯一授权”。
代理商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合格的设备及配套服务,其能否履行合同义务,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同类设备)、技术人员和资金实力,而非是否获得某一品牌的唯一授权或拥有该品牌的业绩。招标文件将“特定品牌业绩+唯一授权”作为业绩评分的核心条件,与资质要求的核心导向不一致,属于“舍本逐末”的不合理设置。
2、与业绩评分的核心目的相背离
评标办法中设置业绩评分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过往业绩考察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和项目经验,确保中标人能够顺利完成合同履行。但“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条款,将业绩考察限定为“特定品牌”,而非“同类设备”,导致业绩评分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的综合履约能力。
(五)双重绑定条款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违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合法收益,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在设备代理领域,大量中小企业凭借区域优势、灵活的服务模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但由于资金实力、品牌****等方面的限制,难以获得大型制造商的“唯一授权”,也难以积累单一品牌的大额业绩。双重绑定条款实质上为中小企业设置了更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导致中小企业几乎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违反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活力,与《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壁垒”的要求相违背。
(六)双重绑定条款缺乏合理的设置依据,无正当理由证明其必要性
招标人设置双重绑定条款的潜在理由可能包括“确保设备质量一致性”“便于售后服务统筹”“简化合同管理”等,但这些理由均缺乏充分的合理性和实践支撑:
1、设备质量一致性无需通过双重绑定保障
设备质量的核心保障在于生产(制造)商的质量控制体系,而非代理商的业绩或授权模式。招标文件已通过“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了设备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保期要求等,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厂设备质保承诺函,足以保障设备质量一致性。若生产(制造)商的产品质量合格,无论通过多少个代理商销售,其质量标准均应一致;若生产(制造)商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仅授权一个代理商,也无法保障设备质量。因此,双重绑定并非保障设备质量一致性的必要手段。
2、售后服务统筹可通过合同约定实现,无需限制代理商数量和业绩范围
招标文件可通过明确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服务内容、责任划分等合同条款,统筹协调售后服务工作,而非通过双重绑定限制代理商数量和业绩范围。可要求中标代理商在项目覆盖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储备足够的备品备件、配备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或要求生产(制造)商对售后服务承担连带责任。多授权模式下,生产(制造)商通常会建立统一的售后服务协调机制,确保不同代理商的服务标准一致,完全可以实现售后服务的有效统筹。
1.3质疑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方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撤销或修改“供货业绩与所投设备业绩绑定”的不合理条款,将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供货业绩”修改为“同类设备供货业绩”,即代理商投标时,其拥有的任何品牌同类设备(PLC控制设备、水位计、流量计、视频监控设备)的供货业绩均应被认可,不再限定为“所投设备生产(制造)商的供货业绩”。
2、依法撤销或修改“供货业绩与唯一授权绑定”的不合理条款,取消“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限制,允许生产(制造)商根据市场情况委托多个具备合格资质的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投标时仅需提供生产(制造)商的合法授权证明,无需唯一授权,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公平参与竞争。
3、就上述质疑事项向我方作出书面澄清和答复,答复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重绑定条款的设置依据、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规避竞争的主观意图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澄清答复及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保障投标竞争的公平性。
4、因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准备工作,恳请**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至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并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有充足时间调整投标方案,避免因条款修改导致部分投标人丧失投标机会。标书代写
5、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排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如技术参数设置是否存在倾向性、其他隐性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并对发现的问题一并予以纠正,确保招标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提供双重绑定条款设置的相关决策文件及合法性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内部决策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供潜在投标人核查。
1.4后续维权措施
我方真诚希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重视本次质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正,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答复未解决上述不合理问题,我方保留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
答:(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对本项目的主要设备(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要求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
(2)评分办法中“供货业绩”是考核所投品牌的PLC控制设备、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或雷达式)或流量计(多普勒或超声波)、视频监控设备是否有供货或销售业绩,考核核心是所投的设备,并非考核代理商供货或销售的其他非所投设备。
(3)授权和供货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6.问题:招标文件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
问题: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设备唯一授权是授权给联合体牵头人还是授权给承担相关设备采购的联合体成员方
答: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设备唯一授权是授权给承担设备供货的联合体成员方。
27.问题: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 5.5.1室外球形摄像机中参数:
防护罩配置风扇、遮阳罩等;由于球机设备都是护罩和镜头、机芯一体化结构交付,不需要额外配置防护罩,此要求应为枪机要求,若球机增加风扇,则需在球机护罩上开孔,无法达到IP66等级;球机水**垂直均可转动调节,若增加遮阳罩,在垂直或水平方向上会遮挡球机视角,影响产品实际使用。
问题:请明确球机是否需要风扇及遮阳罩
答:室外球形摄像机“防护等级:≥IP66;一体化结构需具备防雨、防尘、防雾功能。”
28.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分项报价表,(二)分项报价表(附表),中视频监控设备里**II段、**段、**段关于门禁设备名称及规格为门禁控制器、门禁读卡器、门禁电控锁三项;而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5.5.5门禁控制器参数有人脸+刷卡的描述;门禁控制器已包含了门禁读卡器的功能。
问题:请澄清**II段、**段、**段是否是需要额外的读卡器
答:如果投标人所投门禁控制器已具备读卡功能、则不需要另配读卡器。
29.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5.5.4视频交换机中(1)前端视频接入工业交换机参数:投标文件应提供3C证书;在招标文件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7工业交换机中无要求需要3C证书;两者互相矛盾;自2022年10月10日起,****总局发文,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适用范围删除相关产品;废止《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盗报警产品》(CNCA-C19-01:2014)。交换机属于数据终端(1608)(如下截图),CCC认证根据要求废止,无需进行认证。
(详见PDF)
故交换机已不符合CCC认证的目录;无法进行送检认证。
问题:请澄清工业交换机是否需要提供CCC认证;若不需提供,请同步删除此条参数。
答:工业交换机不需要强制CCC认证。
30.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联控设备及监测设备专用技术条件 4.4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4.4.2 水位计技术要求 4.4.2.4压力式水位计,(13)试验检验:按GB/T 11828.4要求执行。
GB/T 11828.4《水位测量仪器 第4部分:超声波水位计》是超声波水位计试验检验标准。压力式水位计,国家标准是:GB/T 11828.2《水位测量仪器 第2部分:压力式水位计》。
问题:水位计试验检验是否按GB/T 11828.2《水位测量仪器 第2部分:压力式水位计》执行
答:压力式水位计试验检验按GB/T 11828.2《水位测量仪器 第2部分:压力式水位计》执行。
31.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联控设备及监测设备专用技术条件 4.4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4.4.2 水位计技术要求 4.4.2.4压力式水位计,
(2)量程:0~10m,0~15m;0~10m 量程内误差≤1cm;
(3)精度:≤0.1%FS,带温度补偿;24h 输出漂移不超过基本误差。
(8)准确度等级:1级(依据GB/T18522.1-2010《水位测量仪器 第1 部分:压力式水位计》);最大允许误差:±0.5cm(量程不大于10m)、±0.05%(量程大于10m)
招标文件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 2 监测系统设备 2.2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 2投入式压力式水位计 最大允许误差±0.3cm(量程不大于10m),±0.03%(量程大于10m)。
问题:第(2)、(3)条与第(8)条是否冲突,是否与性能保证值冲突,具体以哪一条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的2.2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要求为准,压力式水位计准确度等级为1级,最大允许误差(依据GB/T11828.2-2022《水位测量仪器 第2 部分:压力式水位计》):±0.3cm(量程不大于10m)、±0.03%(量程大于10m)。投标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应满足此要求。
32.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联控设备及监测设备专用技术条件 4.4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4.4.3流量计技术要求 4.4.3.4明渠多普勒流量计 (4)结构要求 1)流速传感器 传感器材质:316L不锈钢,探头坚硬,耐冲击;明渠多普勒流量计,传感器材质采用不锈钢材质后会有共振问题,影响测量品质,行业内多使用非金属材质,耐用性不影响。
问题:请问传感器材质是否可以选用非金属
答:明渠多普勒流量计的传感器材质可以选用满足强度、耐腐蚀、耐冲击要求的非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时应保证使用寿命。
33.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 5.5.8线缆 (3)光缆 1)阻燃;XLPE 护套,XLPE护套为电缆专用护套,在YD/T 901-2018《通信用层绞填充式室外光缆》中规定光缆的护套为聚乙烯。
问题:请确认光缆的护套按技术文件执行还是按YD/T 901-2018标准执行
答:光缆的护套按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34.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联控设备及监测设备专用技术条件 4.6控制、测量和计算机用电缆及光缆 4.6.6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双绞屏蔽软导线,(2)主要技术参数绝缘电阻:≥100MΩ●km (20℃时),在JB/T 8734.5-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5部分:屏蔽电线》中规定双绞屏蔽软导线的绝缘电阻≥0.01MΩ﹒km(70℃)。
问题:请确认双绞屏蔽软导线的绝缘电阻按技术文件执行还是按标准执行
答:双绞屏蔽软导线的绝缘电阻按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35.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 5.5.8线缆 (3)光缆 3)站内设备(摄像机等)间的接入光缆采用8芯光缆。
问题:此描述对应的8芯光缆型号太多,能否提供具体光缆型号
答:光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36.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 5.5.8线缆 (3)光缆 2)符合ITU-T G.652 所推荐的单模光纤,并具备1310nm和1550nm双窗口,光纤损耗变化(-60~+85℃):0.05dB/km。光纤损耗变化(-60~+85℃)为原料光纤(未制成光缆的单根光纤)温度要求,对于成缆后的光纤衰减,按行业标准YD/T 901-2018要求为:-40~+70℃。
问题:成缆后是否可按标准YD/T 901-2018要求为:-40~+70℃执行
答:可以。
37.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文件仅有电缆的燃烧性能要求。
问题:对于光缆燃烧性能可否按行业标准YD/T 901-2018要求为:阻燃性:单根垂直燃烧
答:可以。
38.问题:在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联控设备及监测设备专用技术条件 4.6控制、测量和计算机用电缆及光缆 4.6.4无卤低烟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铜丝编织屏蔽聚烯烃护套(钢带铠装)
阻燃 A 类(耐火)控制电缆,3)导体 应符合GB/T3956的规定。控制电缆的铜质导电线芯采用多股芯线。控制电缆执行标准GB/T 9330-2020,国标规定导体可以是第1种实心导体或第2种绞合导体。
问题:请确认控制电缆导体是否可采用第1种实心导体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控制电缆的铜质导电线芯采用多股芯线。
39.问题:在招标文件第二卷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5视频监控设备专用技术条件,5.5设备要求,5.5.4视频交换机中(3)无线通信装置
在招标文件第二卷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4联控设备及监测设备专用技术条件,4.4监测设备技术要求,4.4.3 流量计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明渠多普勒流量计等都包含无线通讯模块及数据采集卡(特殊采集点)。
问题:请明确无线通信装置、无线通讯模块及数据采集卡使用数量,在清单中未找到请提供采购数量
答:详见“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备注栏。
40.问题:招标文件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 2 监测系统设备 2.2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 (5)多普勒明渠流量计,根据SL337-2006《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或《JJG138-2017《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检测依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省级或以上具备中国计量认证的检测/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流速精度≤0.5%±5mm/s);
问题:多普勒流量计规定了检测标准,是否合理
答:按招标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41.问题: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4.4.3.2节一般要求中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2007年后国家市场监督或省级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检验报告”,****总局2020年10月26日发布公告,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目录规定DN300以下口径的流量计需进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本项目超声波流量计口径大于DN300,未列入其中,无需提供。
本条款为“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标★项为必须满足的响应性评审要求,违反招投标法“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取消“提供2007年后国家市场监督或省级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检验报告”要求。
答:该项不作为响应性评审要求,取消★项。投标时不强制要求提供“2007年后国家市场监督或省级市场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检验报告”,但设备出厂前必须提供。
42.问题: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4.4.3.2节一般要求中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国家行政审批单位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国家行政审批单位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主要适用单位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授权开展计量检定的机构”,并非设备生产企业强制获证,****设备厂商指向性,建议取消。
答:投标人可提供投标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招标文件未做强制要求。
43.问题: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中系统软件中的软件设计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软件未见明确的参数要求,且招标文件清单中没有找到数据库软件和监控软件,请问以上软件是否需要提供,如需提供请明确软件技术要求及使用主体。
答:不需提供上位机监控软件,其它软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4.3.8 软件要求”。
44.问题:招标文件“第5章技术条款,表3.3.4-1闸控设备分段交货、进场安装时间表”要求:**I段及**隧洞进口段需要于2026年2月开始交货并进场安装,根据项目投标时间判断,已无法满足,是否需要调整。
答:“表3.3.4-1闸控设备分段交货、进场安装时间表”所列交货时间为计划交货时间,实际交货时间以书面通知为准。
45.问题:工程干渠全线闸站共计182座,设备清单中共计101套闸门联控柜,****统计站点,是否以清单套数为准,控制点数是否按101套闸站考虑
答:以“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为准。
46.问题:招标文件中风光互补参数不全,电池容量,风机功率,现场风力环境、立杆要求都缺,没法准确提供配置方案,请明确参数便于投标人准确报价。
答:风光互补供电主要用于远离闸站的户外球机、水位计或流量计进行供电。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边界条件和功能需求提供集成方案并报价。气象数据详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表1.2.7-1和投标人可自行查询当地气象资料参考。立杆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5.9摄像机立杆条款。
47.问题:本次招标正式招标文件于2026年2月3日挂网,2026年2月10日截止,澄清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下午17点,开标时间为2026年3月4日,共计30天,其中含国家春节假期等法定节假日共计12天,为了保障投标人提供详细且完整的投标方案,现申请开标日期延后。标书代写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次招标时间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要求。标书代写
48.问题:招标文件要求“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若联合体投标,如何授权(授权牵头单位或成员即可)
答: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设备唯一授权是授权给承担设备供货的联合体成员方。
49.问题:招标文件要求“代理商投标的,需取得生产(制造)商对PLC、水位计(压力型投入式和雷达式)、流量计(多普勒和超声波)、摄像机(球机和枪机)的唯一授权,一个生产(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设备代理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同品牌不同型号是否可以授权不同投标主体
答:可以。
50.问题: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第278页,4.4.3.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技术要求(2)工作环境要求超声波换能器应能在工作环境温度-10℃~55℃,主机系统工作环境应能在-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95%下运行。而招标文件第137页,2.3主机工作环境温度要求-40℃~85℃,两处不一致,请问以哪条要求为准
答:流量计主机系统工作环境温度为-10℃~40℃。
51.问题:采购需求设置不清晰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3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3.2.1 视频监控系统/2)系统整体性能保证”部分相关要求:
此部分为整体性能描述,且系统的可用率、MTBF、新画面调用响应时间、动态数据刷新时间、可维护性等并非某一单一摄像机可实现,而是系统的整体架构设计、网络传输效率、故障监测、数据传输等多方面因素共同构成,但本项目中此部分仅涉及采购前端摄像机,第一无配套后端系统及平台;第二招标文件内也未列明是否利旧后端系统及平台,以及后端系统及平台的架构、**组件、接口信息、数据传输等内容,采购需求存在不清晰项,无法清晰及准确的输出投标保证值。
答:前端设备经集成后,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2.问题: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项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3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3.2.2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部分要求:
“防护等级:防护罩配置风扇、遮阳罩等”部分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项。室外球形摄像机,一般均设置有良好的防护效果,包括较好的防水防尘等级、散热结构、避光措施等,此处要求配置风扇、遮阳罩等是否存在必要性,且此处根据技术参数“传感器:全景相机1/1.8英寸CMOS;细节相机:1/2.8英寸CMOS”该摄像机为多摄像头多传感器球机,配置额外的遮阳罩可能存在影响设备使用效果的问题;
答:室外球形摄像机“防护等级:≥IP66;一体化结构需具备防雨、防尘、防雾功能。”
53.问题:采购需求设置不清晰
整个项目共涉及3处技术要求:
【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3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2】招标文件附件“《**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标准和要求》”
【3】招标文件附件“《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
本项目3处资料针对同一设备技术参数均存在不一致要求,第一需明确本项目应当以哪处资料为准进行设备配置;第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需编制“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表格,但该表格技术要求与另外两处存在不一致,此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标准和要求》”、“《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中的参数粘贴过来,招标文件均未予以明确。
其中重点差异设备及需明确的问题主要为:
【1】室外球机:“《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要求:
“1/1.8"+1/2.8"CMOS/彩色400万/RJ45/IP66,SIM卡:Nano SIM外插卡(全网通,SD卡扩展:内置MicroSD/MicroSDHC/MicroSDXC插槽,配置256GB卡,通信方式:无线网络传输,支持RJ45”
其中“SIM卡:Nano SIM外插卡(全网通,SD卡扩展:内置MicroSD/MicroSDHC/MicroSDXC插槽,配置256GB卡,通信方式:无线网络传输”均未在“《招标文件》”、“《**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体现;
【2】门禁部分
(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3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3.2.2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门禁控制器、门锁控制部分,列明配置门禁控制器、电控锁;
(2)招标文件附件“《**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标准和要求》/5.5.6 门锁控制”列明配置门禁控制器、出门按钮、磁力锁;
(3)招标文件附件“《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列明配置门禁控制器、门禁读卡器、门禁电控锁;
三处配置均不一致,需以哪方配置为准;
门禁控制器设备招标要求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要求: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对门禁控制器的技术要求明确表述为:“****研究院制定的 TFTA/T0003-2022《人脸识别系统基础安全能力要求》标准,系统安全等级优秀。投标文件提供证明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 3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3.2 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值 3.2.2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 4门禁控制器 投标证明文件 ★****研究院制定的TFTA/T0003-2022《人脸识别系统基础安全能力要求》标准,系统安全证明文件”
同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不满足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的“(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中标识“★”章节内容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我方认为,该★号技术要求及对应的否决条款设置不合理、不合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事实及法律依据:
基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该技术要求混淆标准适用范围,要求单个设备满足系统级标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
TFTA/T0003-2022《人脸识别系统基础安全能力要求》是一项针对人脸识别系统整体的安全能力标准。而本项目采购的“门禁控制器”属于前端识别设备,其本身并非一个完整的“人脸识别系统”。
****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第3.5.3条规定,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聚焦凭证识别查验、进出授权、控制与管理等核心功能,明确了门禁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应围绕设备自身功能和安全防护展开,并未要求单个设备满足整个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标准。
招标文件要求单个设备满足系统级的安全标准,混淆了“设备”与“系统”的概念,属于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违背了设备技术要求应贴合自身功能定位的基本原则,缺乏科学依据。
(二)该技术要求所依据的标准为非强制性团体标准,强制作为否决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
经核查,TFTA/T0003-2022《人脸识别系统基础安全能力要求》****研究院制定的标准,该标准未在国家标准化信息平台备案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属于团体标准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不具备法定强制执行力;第二十一条明确,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而非强制市场主体必须采用。同时,相关权威解读明确,团体标准的核心实施原则是自愿采用,仅在合同约定、成员约定或法定转化为强制标准的情况下,才具备实际约束效力,而本案招标文件未存在上述特殊情形。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该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作为门禁控制器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且设定为否决条款,强制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必须满足并提供证明文件,违反了团体标准“自愿采用”的法定原则,属于非法设置强制适用非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三)“系统安全等级优秀”无明确、可操作的评定依据,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属于设置无依据的否决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要求门禁控制器满足“系统安全等级优秀”,但未明确该“优秀”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评定主体、评定流程及证明文件的具体形式,且经我方多方核查,未查询到TFTA/T0003-2022标准中关于“系统安全等级优秀”的明确界定,也未发现有法定或公认的评定机构可开展该等级的评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就包括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无明确依据的技术条件。本案中,“系统安全等级优秀”的要求缺乏明确的评定依据,潜在投标人无法合理预判如何满足该要求、如何获取对应的证明文件,该条款实质是为潜在投标人设置了无法实现的障碍,变相排斥了部分具备门禁控制器供应能力但无法提供无依据证明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违背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四)该否决条款的设置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招标文件将上述不合理、无依据的技术要求设定为★号否决条款,明确规定不满足该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招标人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案中,该★号否决条款所依据的技术要求本身混淆标准适用范围、强制适用非强制性团体标准、无明确评定依据,在此基础上设置否决条款,将导致大量具备合格门禁控制器供应能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被无端否决,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招标项目无法选择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
【3】机箱部分
(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一)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3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3.2.2 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前端机箱部分,未列明配置,仅要求冷轧钢板,静电喷塑;厚度1.5mm、尺寸≥400x500x200mm、IP55;
(2)招标文件附件“《**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标准和要求》/5.5.7 前端设备机箱”除基本配置外,还列明监控箱模块含电源、温控、防雷、漏电保护器 2P32A,包含单相防雷器、 5 路插座、球机电源、防雷模块、8 芯光纤配线模块、交流温控系统、箱体接地铜排等;
(3)招标文件附件“《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列明前端设备机箱除基本配置外,还列明冷轧钢板厚度1.5mm,抱杆/壁挂安装;含电源,温控,三合一防雷,光电转换器,光配模块:IP55;
三处配置均不一致,需以哪方配置为准;
答:【1】室外球机分为无线通信和有线通信两类,有线通信按《技术标准和要求》;无线通信按“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
【2】门禁部分:
1)门禁系统配置:以“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中列明的设备(门禁控制器具备读卡器功能、门禁电控锁、出门按钮)为准。
2)本项目包含门禁管理软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4.3.8.2 门禁管理软件”。关于门禁控制器需满足TFTA/T0003-2022标准的要求,该标准用于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性能评估,本条款意在强调设备应具备良好的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并能提供可信证明;投标人应提供能够满足GB/T 41819-2022《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GB/T 41987-2022《公共安全 人脸识别应用 防假体呈现攻击测试方法》等要求的基础上、证明其门禁控制器(或其所嵌入/连接的人脸识别系统组件)满足或优于该标准人脸数据安全能力的证明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厂商自证声明及相关技术白皮书等。
【3】机箱部分
3处条款分别对机箱的材质、主要元件配置、安装方式进行描述,设备配置主要以“分项报价表-固化清单”中的描述为准,即包含电源、温控、三合一防雷、光电转换器、光配模块等,同时需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材质、厚度、尺寸、安装方式、防护等级(IP55)要求。
54.问题: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唯一性。
招标文件附件“《**省滇中引水工程输水工程闸站控制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标准和要求》/5.5.5 门禁控制器”要求:
设备刷卡距离应不小于6cm。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此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和唯一性,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
答:设备刷卡距离应不大于6cm,符合工业环境条件,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55.问题:招标文件打星号的设备需要通过检测报告内容提供证明材料,视频安防厂家检测报告型号是大类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设备检测报告型号是一个大类,是否跟招标文件要求有冲突
答: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并清晰说明投标型号与检测报告涵盖型号系列的对应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