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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关于******公司新**磷系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为****。
2026年2月10日,******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撤销******公司新**磷系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批复(****)的请示函》,由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及产品市场原因,对原计划硫酸生产线变化不予实施,申请撤销******公司新**磷系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关于******公司新**磷系新材料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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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