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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号宁水审发〔2026〕24号 | 发布日期2026-02-13 |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水利厅 | 责任部门****水利厅 |
| 有效 |
**市2025年****泵站改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6〕24号
****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市2025年****泵站改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回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11月14日,水利****事务中心在**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对随文报送的《****泵站涉河建设方案》和《**市2025年****泵站改造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你单位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中心复核后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同意技术审查意见。
**市2025年****泵站改造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同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水务局是该项目的建设监管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水务局备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水务局进行竣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如遇河道整治、堤岸整修维护等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等,你单位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抢险相关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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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