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人社监列决字〔2026〕3号
用人单位:******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2MA0TRXUW30
法定代表人:杜某,身份证号码:2101**********0033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大学口腔医院**分院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 87名工人(详见附件)工资,合计****661.4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6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人社监列告字〔2026〕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年2月12日至2029年2月11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部门:****
联系地址:**市**区林旺大道390号**区人社大楼
联系电话:0898-****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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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