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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线铁****中心30米
****中心**)集体土地上
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的批复
安府函〔2026〕50号
****征收局:
《关于批准同意〈成**线铁****中心30****中心**)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的请示》(安房征〔2026〕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成**线铁****中心30****中心**)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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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
附件
成**线铁****中心30****中心**)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
人员安置方案
因成**线高****中心30米范围内环保建设项目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安府办规〔2024〕2号)等规定,需对**县岳城街道竹林村4组部分房屋进行征收。因****基地条件,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
一、房屋搬迁范围
**县岳城街道竹林村4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二、补偿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
实施部门:****征收局 ****办事处
三、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
(四)****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安府办规〔2024〕2号)
(五)《**县成渝****指挥部会议纪要》(2025年第28期)
四、房屋搬迁补偿及人员安置
(一)房屋补偿范围
1.房屋搬迁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2.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等有效的权属证书为依据。如证载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班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结合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4.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5.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前,被征收房屋****基地(住宅),但确实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等,且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经营的,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6.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证照或相关手续的生产企业、****养殖场等,****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对可搬迁的生产设施、设备等按评估价值给予搬迁补偿,不可搬迁的进行评估补偿;****养殖场,不予补偿。
(二)人员安置。
1.如有下列情形者,计入被搬迁人家庭人口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1)与被搬迁人系直系亲属,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农转非原因迁出,未享受过福利房政策的;
(2)户籍不在土地搬迁范围内,但搬迁方案发布之前就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被征收人配偶,经本人书面申****基地和承包责任地并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3)与搬迁收人系直系亲属,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军士;
(4)与搬迁收人系直系亲属,因大中专升学从本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户籍的在校就读生(含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5)与搬迁收人系直系亲属,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服刑的;
(6)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0周(280日)内出生且完成户籍登记的新生儿;
(7)成**线高****中心30米范围内项目批准之日起至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止,被搬迁人及直系亲属正常婚嫁、生育的新增人员;
(8)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安置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补偿安置。
(1)虽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搬迁方案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或因婚嫁已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2)与被搬迁人为同一户籍,但非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4)军队院校学员(士兵学员除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退役人员;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6)已享受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福利房政策的人员。
3.人员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可选择每人20万元货币补偿或每人40㎡(建筑面积)的住房安置,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超选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采购价80%进行结算;不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的,按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超选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采购价进行结算;不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的,按评估价进行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评估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地点为:****政府指**置点。
4.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搬迁人及家庭人口按260元/人/月发放,时间自交付旧房之日起算。
采取提供安置房且自行安排住处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因特殊情况**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被搬迁人收到接房通知书之日止;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由搬迁人一次性支付给予每产权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300元/台/次给予移安补助。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按两次计发;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一次计发。
(3)自来水、天然气补助费。房屋被搬迁时已安装自来水、天然气的,按原有上户数量补助自来水4000元/户、天然气5000元/户。
五、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再给予原被拆迁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重置价的30%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再给予原被拆迁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重置价的70%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六、其他情形
(一)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应安置人员,由被搬迁土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资格初认、公示后,****征收局、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确认。
(二)本方案规定的安置人员,属在被搬迁村、组全征全转时核定无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规划局、****征收局等部门及****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不享受签约奖、按时交房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搬迁征收或部分搬迁,被搬迁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全部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新增人口不再进行补偿安置。
(四)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实施搬迁补偿安置时,房屋全部拆除的给予人员安置;若只交出搬迁红线内房屋或部分拆除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五)属规定不予安置的人员,但在被搬迁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中心**)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中心**)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六)一个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认定为一户,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认定补偿安置,且一户只能采取一种安置方式。
(七)办理产权证书所需相关契税、手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安府办规〔2024〕2号)规定执行,该办法是本方案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