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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21MA2JKBXX74 | 建设单位法人:丁小军 |
| 丁小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镇田心路15号11幢2号 |
| 年产50000套电子智能保险箱及物联网智能仓储设备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53-C3353-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镇田心路15号11幢2号 |
| 经度:120.29823 纬度: 30.6277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1-09 |
| 湖德环建〔202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21MA2JKBXX74001W |
| 2023-05-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800 |
| 56 | 运营单位名称:**** |
| MA2JKBXX-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MA2JKBXX-7 |
| **** | 验收监测单位:中昱(**)****公司 |
| MA2B3KG9-7 | 竣工时间:2024-07-30 |
| 2024-08-01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5-11-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list/2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0000套电子智能保险箱及物联网智能仓储设备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2700套电子智能保险箱及物联网智能仓储设备 |
| 目前企业已具备年产32700套电子智能保险箱及物联网智能仓储设备的能力,验收内容为:****年产32700套电子智能保险箱及物联网智能仓储设备的主体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措施。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企业后期达到环评审批产能后进行整体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切割-冲压/打孔-折弯-打磨/脱脂(预脱脂+主脱脂)-一级水洗、二级水洗(两级水洗)-硅烷化-水洗-封闭-烘干-喷塑-固化-检验-堆码、组装-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切割-冲压/打孔-折弯-打磨/脱脂(预脱脂+主脱脂)-一级水洗、二级水洗(两级水洗)-硅烷化-水洗-封闭-烘干-喷塑-固化-检验-堆码、组装-检验-包装入库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相应标准后50%回用于生产,其余生产废水汇同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相应标准限值后纳管至******公司集中处理。表面处理工序须架空铺设,并采取有效防腐防渗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废气为切割烟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塑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以及污水站臭气等。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臭气等。你单位须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废气密闭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项目废气排放分别达到环评报告表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应要求以及环评文件提出的其他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噪声设备,对噪声强度大的设备应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建立固体废物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并设置规范的废物识别标志,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工作,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规范转移,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废气:本项目切割烟尘、打磨粉尘经过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回收+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烘道顶部开孔外接管道及烘道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不锈钢散热器+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尾气由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生产废水经自建设计处理能力18t/d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50%回用于生产,其余纳管至******公司进一步处理。污水站水处理工艺为:调节池-隔油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池-砂滤池,同时企业于污水站西侧设置一座18m3的应急池。 地下水:危废仓库、危化品仓库、喷塑前处理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涂覆耐腐蚀涂层防渗。 固废:废化学品包装等危险废物暂存在符合规定的危废仓库(位于厂房1F,面积为22.5m2),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除尘灰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位于1F西南侧,面积为40m2),外售综合利用。 噪声:厂房隔声等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相应标准后50%回用于生产,其余生产废水汇同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相应标准限值后纳管至******公司集中处理。表面处理工序须架空铺设,并采取有效防腐防渗措施。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废气为切割烟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塑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固化废气以及污水站臭气等。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臭气等。你单位须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废气密闭收集和处理措施,确保项目废气排放分别达到环评报告表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应要求以及环评文件提出的其他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噪声设备,对噪声强度大的设备应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建立固体废物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并设置规范的废物识别标志,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工作,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规范转移,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废气:本项目切割烟尘、打磨粉尘经过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回收+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烘箱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不锈钢散热器+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的尾气与喷塑粉尘尾气通过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生产废水经自建设计处理能力18t/d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50%回用于生产,其余纳管至******公司进一步处理。污水站水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砂滤池,企业于表面处理线西侧设置一座1m3的应急池。 地下水:危废仓库、危化品仓库、喷塑前处理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涂覆耐腐蚀涂层防渗。 固废:废化学品包装等危险废物暂存在符合规定的危废仓库(位于厂房1F,面积为3m2),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除尘灰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位于1F西南侧,面积为40m2),外售综合利用。 噪声:厂房隔声等措施。 |
| (一)设备、产能: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实际只安装部分设备,剩余设备后期实施,实际企业产能为年产32700套电子智能保险箱及物联网智能仓储设备;企业环评审批为两条30m×3.3m×4.5m烘道,企业实际更改为两个烘箱。 (二)环境保护措施:①项目审批喷塑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回收+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烘道顶部开孔外接管道及烘道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不锈钢散热器+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尾气由16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实际喷塑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回收+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尾气和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烘箱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不锈钢散热器+两级活性炭”净化处理后尾气与喷塑粉尘尾气通过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②项目审批废水处理设施工艺主要为“调节池+隔油池+混凝沉淀池+气浮池+砂滤池”,企业实际废水处理设施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池+砂滤池”,经检测废水出口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同时也未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须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无磷脱脂剂和先进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提高**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本项目投产后,你单位主要污染物排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25t/a、颗粒物≤1.428t/a、SO2≤0.04t/a、NOx≤0.374t/a、CODcr≤0.075t/a、氨氮≤0.004t/a。本项目须完成的排污权交易量分别为:CODcr0.075t/a、氨氮0.004t/a、SO20.08t/a、NOx1.122t/a。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须完成排污权交易,并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你单位应按照《环评报告表》要求落实自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对各种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管理;做好各类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 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机制,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环发〔2015〕162号)等要求,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建成后全过程信息。 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相关要求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149 | 0.1882 | 0 | 0 | 0.115 | 0.115 | |
| 0 | 0.046 | 0.075 | 0 | 0.075 | 0.046 | -0.029 | |
| 0 | 0.002 | 0.004 | 0 | 0.004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5 | 0.04 | 0 | 0.08 | 0.005 | -0.075 | / |
| 0 | 0.004 | 0.374 | 0 | 1.122 | 0.004 | -1.118 | / |
| 0 | 0.049 | 1.428 | 0 | 2.856 | 0.049 | -2.807 | / |
| 0 | 0.009 | 0.025 | 0 | 0.075 | 0.009 | -0.066 | / |
| 1 | 废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已建设 | 监测结果显示:企业废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排放浓度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浓度可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各次检测值均能满足******公司纳管标准限值要求。 |
| 1 | 设备自带的旋风回收+滤筒除尘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已建设 | 喷塑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2 | 集气罩+不锈钢散热器+两级活性炭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关于印发的通知》 | 已建设 | 固化废气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的限值要求 | |
| 3 | 车间密闭、污水站密闭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已建设 | 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站臭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
| 1 | 厂房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建设 |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 1 | 危废仓库、危化品仓库、喷塑前处理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涂覆耐腐蚀涂层防渗。 | 已落实危废仓库、危化品仓库、喷塑前处理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地面涂覆耐腐蚀涂层防渗。 |
| 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建立固体废物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并设置规范的废物识别标志,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工作,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收集、贮存,并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规范转移,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已落实 |
| 1 |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做好物料尤其是危险物质的贮存运输工作,严格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避免泄漏或火灾爆炸的事故发生。同时在喷塑前处理区污水站西侧设置 1 座 18m3(不小于 12h 废水量)的应急池,保证事故废水能自流导入。本项目实施 后,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编制应急预案,****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 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的得到控制,缩短事故发生的持续时间,从而降低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已落实 |
| 依托出租方现有化粪池;供电来自市政供电系统;供气来自德****公司;****水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出租方现有化粪池;供电来自市政供电系统;供气来自德****公司;****水厂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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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CODCr、NH3-N的削减比例为1:1,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0号)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工业烟粉尘、SO2总量按照1:2进行区域替代削减。另据《关于**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试行)》附件规定,**镇需实行挥发性有机物、NOX三倍量替代。本项目申请总量控制值为CODCr:0.075t/a,按1:1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CODCr:0.075t/a;NH3-N:0.004t/a,按1:1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NH3-N:0.004t/a;工业烟粉尘:1.428t/a,按1:2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工业烟粉尘:2.856t/a;VOCs:0.025t/a,按1:3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VOCs:0.075t/a;SO2:0.04t/a,按1:2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SO2:0.08t/a;NOX:0.374t/a,按1:3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NOX:1.122t/a。排放的总量需由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总****县政府储备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CODCr、NH3-N的削减比例为1:1,经化粪池处理后纳管至******公司处理达标后排放。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40号)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项目工业烟粉尘、SO2总量按照1:2进行区域替代削减。另据《关于**市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调剂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试行)》附件规定,**镇需实行挥发性有机物、NOX三倍量替代。本项目申请总量控制值为CODCr:0.075t/a,按1:1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CODCr:0.075t/a;NH3-N:0.004t/a,按1:1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NH3-N:0.004t/a;工业烟粉尘:1.428t/a,按1:2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工业烟粉尘:2.856t/a;VOCs:0.025t/a,按1:3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VOCs:0.075t/a;SO2:0.04t/a,按1:2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SO2:0.08t/a;NOX:0.374t/a,按1:3的比例替代削减,则替代削减量为NOX:1.122t/a。排放的总量需由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总****县政府储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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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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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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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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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