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沙市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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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1月12日至2月11日

通讯地址:**市**区公园路17****财政局

邮编:434000

联系电话:0716-****201

联系人:罗秉昊

电子邮箱:****@qq.com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办公厅****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国家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以及《****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工作方案》《****政府创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政府产业投资类基金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民政府批准、****政府设立,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母基金总规模5亿元,根据项目落地需求逐步投入。

第三条 母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按“整体设计、分期募资、滚动发展”思路运作,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子基金(分母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基金、专项子基金等)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和**产业发展规划,母基金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开展投资,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围绕智能制造、纺织服装、新材料新医药及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3116”现代产业体系及相关产业链,重点支持新增产业项目、有新增投资的存量产业项目,可投资项目企业股权、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公共研****基地、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对接等功能性服务平台,支撑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

创业投资类基金围绕培育新质生产力,主要根据**战略性**产业布局,吸引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和优质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形成投资合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政府****委员会****管委会),作为政府筹划及出资设立母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以及分管工业、招商、****政府副区长任副主任,****政府办(金融办)、区发改局、****国资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中心、区科技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税务局、****集团、****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包括:

****市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审定母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年度计划。

(三)审批母基金直接投资及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方案,审定投资规模、出资比例、管理费用、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单一直投项目或出资设立子基金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同时履行相关程序。

(四)审批直投项目、设立子基金核心条款的重大调整事项。

(五)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国资局),****国资局****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包括:

****管委会日常工作,组织会议,准备审议材料,督办决议落实。

(二)建立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研究拟定基金发展的相关规划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基金投资管理的绩效评价与监督。

****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公司(****公司)代政府履行母基金出资人职责,保障财政资**全,按照财政实缴出资额1.5%提取运营费用,并与绩效挂钩,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财政实缴出资部分的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运作,****管委会的决策。

(二)公开征集、筛选基金管理人,洽谈并拟定**方案。

(三)根据基金办要求,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或出资设立子基金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编制投资方案,****管委会决策通过后,签订直接投资协议或出资设立子基金合伙(**)协议。

(四)负责直接投资项目或子基金项目的投后管理监督、风险监控,履行母基金出资人职责。

(五)建立并维护基金直接投资及子基金投资项目库,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管委会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选择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招标、遴选、邀请等方式,****公司****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经验,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已在中****协会登记备案。

****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投资基金管理等制度健全;

(四)基金管理人团队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早中期基金不低于2亿元)。

(五)至少有2个成功案例。

(六)符合私募监管政策、无不良处罚记录,严格按照****政府出资资金。

(七)符合私募监管政策其他要求。

基金管理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基金备案、投后管理等,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合规运行。鉴于母基金管理人已经过合法合规程序遴选,对于母基金出资设立的其他子基金,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管委会审定,可直接委托母基金管理人管理子基金。

第九条 ****国资局****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将母基金出资纳入年度预算,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区发改局负责基金投向政策符合性审查及综合评价,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规划布局和投向指引;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政策指导。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对区委、区政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重大产业类、科技创新类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含单一项目的专项基金,下同)。

直接投资项目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本轮融资后股权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对单一企业的直接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30%。****管委会审批的直投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三)直接投资决策程序包括:

1.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将立项申请报基金办,由基金办组织发改、招商、科技、****公司、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家代表或专家等进行初步研判;

2.基金办综合研判通过后,****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编制直接投资可行性方案,****管委会研究决策;

3.研究决策通过后,****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实施投资。单笔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项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后实施。

第十一条 母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其他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包括母基金管理人)等**设立子基金。

(一)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市场化子基金对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股权的30%,不得为被投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管委会审批的市场化子基金项目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二)母基金对专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子基金规模的70%。专项子基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40%且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管委会审批的专项基金项目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三)对于重点扶持的战略性**产业、未来产业、基础研究、科技创新类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一事一议”****管委会审批。

(四)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决策流程参照直接投资决策程序,子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由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各出资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协议约定,****管委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五)参股子基金不强制约定返投倍数,原则上以直投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子基金规模、治理结构等情况,****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形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采取契约制约定运作主体并按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出资设立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管委会批准可申请**3年,结合实际设置投资期和退出期。

第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依据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选择终止**: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协议超过6个月,子基金管理 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公司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实际开展投资超过1年的。

(三)未按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 符合政策要求的。

(四)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 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五)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六)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机关责令 终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进入退出期或满足约定退出条件时,可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已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经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后,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通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私募股权份额转让、并购、公开挂牌转让等市场化方式进行退出。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管委会“一事一议”决策后,按决策的意见退出。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政府同意终止的,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归属政府出资部分的本金和收益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清算后仍有未变现资产的,鼓励分类采取现状分配、划转指定机构代持等方式予以处置。确需**基金存续期限的,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母基金根据区财政可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政府财政预算,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探索惠企政策奖补资金“补改投”模式,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按程****公司银行专用账户,防止资金闲置。

第十九条 区财****公司的资金属于母基金,只能用于基金直接投资、出资设立****公司的运营费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退出期按照处理相关事务的工作量,协商收取管理费用。基金**期、清算期不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基金办每半年报送运行报告,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母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公司薪酬水平、绩效考核、任期激****财政局(国资局)严格规范管理。绩效考核从投资的整体效能出发,注重政策实施效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程序合规性、管理有效性等,结合投资收益、产业贡献、社会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将投资进度、投资项目、资本招引及产业贡献等作为重要指标,不以单支基金、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和审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控制风险。母基金的设立****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低评级债券等;赞助、****管委会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吸储、放贷或资金拆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对擅自改变母基金用途和骗取、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母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公司、母基金及子基金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因出现不可预见的市场投资风险等客观因素,经核查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作为追责依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

(一)在落实国有企业战略保障功能、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风险等工作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为维护全局利益,在**无先例可循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发生偏差或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推动问题解决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担当作为,依据当时环境条件和可获取资料开展工 作,因后续出现环境条件变化或者新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处置盘活低效闲置“三资”工作中,为提高国有资金、资产、**使用效率,因历史原因形成资产减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投资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到预期目标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六)在对种子期、天使期等科创类企业投资项目中,如实报告已知风险,因初创期企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投资 失败,造成投资损失的。

(七)在境外经营投**,因国际局势、所在地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在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工作中,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研发失败,投资不及预期,造成投资损失的。

(九)在投资科技产品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中,因市场风险等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效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十)对未谋取私利且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因政策变动或发生经营风险等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

(十一)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其他可以容错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国资局)**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国资局)牵头,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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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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