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3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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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6-02-13 17:2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注塑生产线技改项目

**市张浦镇阳光西路1713号

****

****

本次拟新增投资200万元,利用现有已建成厂区,增加1台真空镀膜机,对注塑产品表面进行真空镀膜。本次技改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重新核算产能,技改完成后,生产能力为年产注塑产品2000万件。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修模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9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义****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市巴城镇**西路 2666 号 2 号房

**义****公司

****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塑料制品产能 1200 万个。现有年产五金制品1510万套,在现有五金制品生产工段中增加印刷、烘干工段,建成后不新增五金制品产能。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巴城****公司,执行**市巴城****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印刷烘干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原打磨工序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氨、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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