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乌鲁木市市属单位物业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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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属单位物业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1-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张****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区)正扬路街道融东街

被投诉人:******局****支队

地址:**市**区**渠镇六十户乡星火村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竞价文件资格要求“提供最新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是对公司成立时间长度做了限制,属于差别化或者歧视对待投标人情形,未明确新成立不足一年企业的补救措施;2、竞价文件资格要求“近三年内供应商须具有不少于五项类似物业服务项目的业绩”,超出资格审查界限;3、竞价文件资格要求“供应商需提供人员成本核算材料,若报价中人员成本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或无法保障诚信履约,该报价将被视为无效”,竞价采购就是采用低价成交,供应商对工资有独立的支付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4、竞价文件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以下设备,且需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购买该设备的发票扫描件(发票日期需早于公告发布日)并加盖公章;坐式洗地机2台、手推洗地机1台等”,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歧视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竞价文件中关于“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格要求,采购人未明确新成立不足一年企业的情形,存在差别化对待潜在供应商问题;竞价文件中关于“近三年内供应商须具有不少于五项类似物业服务项目的业绩”的资格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竞价文件中关于“供应商需提供人员成本核算材料”的资格要求,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竞价文件中关于“供应商须需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购买该设备的发票扫描件(发票日期需早于公告发布日)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竞价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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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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